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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應縣佛宮寺釋迦牟尼塔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釋迦牟尼塔(又名應縣木塔,以下簡稱釋迦牟尼塔)的保護,繼承和弘揚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佛光寺釋迦牟尼塔的保護、利用、研究和管理。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佛殿佛塔,包括佛殿佛塔、地宮及其他文物。第四條佛光寺釋迦牟尼塔的保護應當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為主、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工作方針,遵循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佛光寺薩迦塔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並負責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城鄉規劃。

應縣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保護佛宮寺薩迦塔的主體責任,負責佛宮寺薩迦塔的保護、利用和相關管理,建立健全佛宮寺薩迦塔保護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佛宮寺薩迦塔保護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佛光寺薩迦塔保護的監督管理。

應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負責佛宮寺釋迦牟尼塔保護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市、應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公安、應急管理、生態環境、文化、旅遊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佛光寺薩迦塔保護的相關管理工作。

佛寺薩迦塔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佛寺薩迦塔的保護、利用、研究和管理工作。第六條壹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佛殿釋迦牟尼塔的義務。第七條鼓勵社會力量依法參與佛光寺釋迦牟尼塔保護。第八條市、應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保護佛光寺釋迦牟尼塔做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佛光寺釋迦牟尼塔保護資金的主要來源包括:

(壹)財務預算;

(二)國家、省、市、縣財政撥付的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

(三)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資金;

(四)合作項目收入;

(五)其他資金。

佛宮寺薩迦塔保護經費應當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監督,並接受社會監督。第二章保護與管理第十條佛光宮寺薩迦塔的保護範圍:佛光宮寺東、西、北現有圍墻延伸15米,南側延伸至傑西路北側。保護範圍的邊界應當有明顯的標誌。第十壹條佛光寺薩迦塔保護範圍的核心區域為佛光寺現有圍墻內。

在佛宮寺釋迦牟尼塔保護範圍的核心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隨意丟棄果皮、紙屑等垃圾的;

(二)攜帶明火和吸煙的;

(三)燒香燒桌;

(四)塗抹、刻劃或者損壞文物的;

(五)擅自移動、破壞佛寺釋迦牟尼保護標誌;

(六)修復、臨摹、拓印、拍攝石刻、彩塑、壁畫等。擅自在佛殿寺內修建薩迦塔的;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不得在佛寺釋迦牟尼文物保護範圍內進行與考古、文物保護措施無關的建設項目,不得進行影響佛寺釋迦牟尼文物及其環境安全完整的活動。第十二條禁止機動車進入佛寺薩迦塔保護範圍的核心區。因搶險搶修施工確需進入的,應當征得佛光寺薩迦塔保護管理機構同意。第十三條佛寺薩迦塔的建設控制地帶為文物保護範圍以外的區域:東至瑞東路,西至大同路,南至新建的東西街,北至吳榮高速公路。

建設控制地帶分為壹級建設控制地帶、二級建設控制地帶和三級建設控制地帶。

壹級建設控制區:瑞東北路以西、北環路以北、大同路以東、吳榮高速以南的區域。

二級建設控制區:瑞東路以西、東西街以北、迎賓北路以東、北環路以南;南街以西、西街以南、迎賓路以東、二道巷以北,以及本區域南側遼朝街東西邊界以內的區域。

三級建設控制地帶的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內、文物保護範圍和壹、二級建設控制地帶以外的區域。

建設控制地帶的管理應當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批準並公布的佛殿薩迦塔保護規劃執行。第十四條在佛光寺釋迦牟尼塔建築控制地帶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儲存爆炸物品;

(2)燃放孔明燈籠;

(三)超標排放廢氣、廢水、廢渣或者進行其他汙染環境的活動;

(四)運煤車輛和運載其他汙染物的車輛未覆蓋篷布或者未采取其他防汙染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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