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不屬於上述物品,且發現確實與案件無關的,可以要求扣留/保管單位返還。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壹切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十八條罪犯收監時,應當嚴格檢查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監獄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後返還其家屬,違禁品予以沒收。
女囚犯由女人民警察檢查。
發展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三十三條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郵件、電報,發現確實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返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絡服務單位;原所有人不明確的,應當以公告方式告知原所有人認領。通知原主或公告後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按無主財產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