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未經公證如何繼承車輛
由繼承人協商決定。辦理繼承公證,公證機關應當要求當事人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及其復印件。
2.代理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其他代理人應當提交代理資格證明。
第二,公證費
關於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
證明財產繼承、贈與、遺贈的公證費標準,由原來受益2%降為受益20萬以下部分1.2%;
20萬以上不足50萬的部分按1%收取;
超過50萬但不足500萬的部分,收取0.8%;
超過500萬元但不足10萬元的部分按0.5%收取。
超過10萬的部分按0.1%收取。
第三,遺產的概念和範圍
概念:指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的全部個人財產及其他可以依法繼承的財產權益。包括正面遺產和負面遺產。積極繼承是指死者生前享有的財產和其他可以繼承的合法權益,如著作權中的債權、財產權等。負遺產是指死者生前所欠的個人債務。
範圍:
1,公民合法收入。比如工資、獎金、存款利息、合法經營所得、繼承或接受贈與取得的財產等。
2.市民的房子,積蓄,日用品。
3.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樹木主要是指公民在宅基地上種植的樹木和在自留山種植的樹木。
4.公民的文物和書籍。公民文物壹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繪畫、古董、藝術品等。上述文物中如有特別珍貴的文物,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5.法律允許公民擁有所有的生產資料。如農村專業戶承包的汽車、拖拉機、加工機具等。在內地投資的城鎮個體戶、華僑和港澳臺同胞擁有的各種生產資料。
6.公民在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即基於公民作品發表而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獎金,或者因利用發明創造而取得的專利轉讓費、特許權使用費。
7.公民的國庫券、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復員軍人的復員費、轉業費,公民的退休金、養老金等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二條* *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方式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