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組織貫徹實施國家有關國土資源、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地方性國土資源、測繪管理法規規章,研究、制訂地方性國土資源、測繪管理政策和行政措施;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復議;貫徹實施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有關的專項規劃;參與報泉州市政府和省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地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
<三>監督檢查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四>擬定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和監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工作,保證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五>統壹管理泉州市土地資源和城鄉地籍、地政工作。制訂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
<六>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規範土地市場;貫徹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用地分等定級工作和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確定公布全市基準地價、標定地價。主管全市城鄉農用地轉用、征用工作;承擔報市政府、省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采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采礦權轉讓、出租的審批登記;依法管理礦業權市場,組織實施探礦權、采礦權的招標、拍賣及轉讓、出租工作;審核對外合作區塊;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地質勘查單位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審查單位資格,管理地戡成果;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和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地質勘查專項資金項目,確認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結果。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跡;依法管理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地質遺跡保護區,組織申報國家地質公園;負責礦山生態環境的監督管理和保護工作。
<十>安排並監督檢查土地開發整理、地質勘查專項資金以及財政撥給的其他資金。
<十壹>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科技工作和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二>負責轄區內的測繪管理工作;制定測繪事業發展規劃,編制基礎測繪計劃;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依照規定審核測繪資格和地圖樣圖,登記測繪任務和組織行業統計,管理測量標誌和測量成果,審批測繪項目立項和開工許可;指導地方測繪管理工作。
<十三>牽頭負責海洋礦產資源和采沙行政管理工作。
<十四>管理直屬分局及所屬事業單位。
<十五>承辦泉州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