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的理解如下:《刑法》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予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起訴,法院只負責審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壹)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刑期不得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壹;(二)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不少於十三年;(三)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被人民法院限制執行的,緩刑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依法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不得少於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