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十壹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買賣下列文物:
(壹)國有文物,但國家允許的除外;
(二)非國有收藏的珍貴文物;
(3)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依法拆除的不屬於本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應當由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除外;
(四)來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文物。
第五十條?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收藏通過下列方式獲得的文物:
(壹)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
(二)從文物商店購買的;
(三)脫離文物拍賣的拍賣業務;
(四)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被依法交換或者轉讓的;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十壹條?買賣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或者將禁止出境的文物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違法經營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文物商店、拍賣企業有前款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予以沒收,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處以違法經營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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