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洗錢的常見類型有:1、現金走私。在許多的國家並未建立現金交易報告制度,所以將犯罪收益通過走私帶入這類國家,然後存入銀行,是洗錢的重要方式。
2、將大額現金分散存入銀行、構建存款。
3、利用現金密集行業。越來越多的洗錢者利用現金密集行業進行洗錢,他們以賭場、娛樂場所、酒吧、金銀首飾店作掩護,通過虛假的交易將犯罪收益宣布為經營的合法收入。
4、直接購置各種動產或不動產。直接購買房產、高價值的交通工具、古玩、藝術品以及各種金融證券等,然後在轉賣中套取現金存入銀行,逐漸演變成合法的貨幣資金。
5、利用證券業和保險業洗錢、無記名債券或期貨。由於證券業交易資金量巨大,金融工具和交易品種繁多而且復雜,許多的洗錢犯罪是通過包括股票、債券、期貨在內的證券交易形式進行的。
6、利用離岸金融中心、銀行保密天堂等國家和地區對個人資產過度的保密措施。
7、開展顯失公平的進出口貿易,甚至註冊皮包公司,開展虛擬交易。
8、轉移境外。目前最普遍的洗錢方式是將黑錢轉移出去,或在境外收取贓款並洗白。
9、利用合法的金融體系洗錢。不法分子通過銀行或非銀行的金融機構清洗贓款,特別是有壹些犯罪嫌疑人使用假身份證在銀行開設多個賬戶,用於轉移和藏匿非法所得及其收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壹條 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壹)提供資金帳戶的;(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四)跨境轉移資產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