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綱要,編制龍門文化旅遊公園建設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龍門文化旅遊公園的財務及其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三)按照市政府規定的權限,審批龍門文化旅遊園區內的內外資企業和項目;
(四)負責龍門文化旅遊園區的國土資源、規劃、建設、房產、環衛、市政、人防、公用事業、環境保護、園林綠化等管理工作;
(五)負責龍門文化旅遊園區的發展改革(價格)、統計、審計、工商、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等管理工作;
(六)負責管理龍門文化旅遊園區的民政、民族宗教事務、計劃生育、科技、教育、文化、文物、新聞出版、衛生等工作;
(七)負責管理龍門文化旅遊園區內的農業、林業、畜牧業、水利、交通、農業機械等工作;
(八)指導和協調有關部門在龍門文化旅遊園區的派出機構或分支機構的工作;
(九)其他應當委托給龍門公園管理委員會的職責。第四條履行本規定第三條職責過程中涉及的行政許可審批權,由市政府依照本規定履行行政審批職責的有關部門委托龍門園區管委會實施。第五條履行本規定第三條職責過程中涉及的行政處罰權,由市政府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職能的有關部門依照本規定委托龍門公園管理委員會下設的相關管理機構行使。第六條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加快洛陽龍門文化旅遊園區發展的原則,將部分急需的基本行政許可事項和行政處罰事項委托給龍門園區管委會及其相關管理機構。對需要全市統壹行使的重大復雜事項和其他不宜委托的部分,由原履行職責的部門繼續行使。第七條委托機關委托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的,應當與龍門公園管理委員會及其相關管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協議,並公布委托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的內容、權限和期限。第八條書面委托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委托機關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受委托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三)委托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的內容和權限;
(四)委托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的期限;
(五)委托方的權利、義務及其應承擔的責任;
(六)委托機關和受委托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印章。第九條龍門園區管委會及其相關管理機構應當在授權範圍內,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
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時,應當使用加蓋委托機關印章的票據,收繳的罰沒收入和相關費用應當按照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的規定上繳國庫。第十條龍門公園管委會及其相關管理機構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經培訓、考試、考核合格,取得《河南省行政執法證》後,方可上崗實施受委托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第十壹條委托機關應當加強對龍門公園管理委員會及其相關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並對委托實施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第十二條龍門公園管理委員會及其相關管理機構未正確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或者超越委托內容、權限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由委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委托機關可以中止或者撤銷委托,並向市政府備案。第十三條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以外的行政權力需要委托的,參照本規定執行。第十四條本規定自2008年6月165438+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