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督、巡撫,統稱“巡撫”,從明代開始設置。當時政府派出大臣處理地方軍政事務,有兩個頭銜,分別是“某地等地總督提督軍務,並以總督身份支薪”和“某地等地總督提督軍務,並以總督身份支薪”。前者是總督,後者是總督,兩者都是臨時事項。
在清朝,總督是正式的地方行政長官。總督掌管壹省或二三省,管理轄區內重要的軍政。總督是壹省地方長官,掌管壹省的軍事、吏治、監獄等事務。鴉片戰爭前,清朝有8任總督,16任總督。督撫分別是:直隸、陜西、甘肅、浙江、湖南、湖北、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福建、江西。東北的奉天、吉林、黑龍江三省總督直到公元1906年才設立。直隸、四川兩省只有督撫,沒有督撫。1754年免去甘肅巡撫,陜甘總督兼任。公元1884年,建立新疆省,設立甘肅省新疆巡撫,駐地烏魯木齊。1885年,臺灣省建省,福建巡撫改為臺灣省巡撫,駐臺北。福建巡撫由閩浙總督兼任。其他省份的省長並列。總督的級別比總督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