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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揚州鹽商為什麽會逐步走向衰弱?原因是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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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時期,鹽商被授予絕對壟斷經營權,坐收暴利,過著豪奢的生活,但他們的壟斷經營權同時也是官府牟利的工具,從而埋下了衰弱的隱患。在官鹽難以保證朝廷和官府的財政收入的時候,取消鹽商的壟斷權,以新制度取代舊制度,已成定局。

交納巨額銀兩取得壟斷經營權,鹽商坐收暴利

鹽在中國歷史上本來就是壹個長期被壟斷經營的對象,漢代與唐代都曾把壟斷鹽利作為增加財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但是,授予鹽商絕對的壟斷經營權,這是明清時期才有的事。

明初,因為北方邊境大量囤兵以防禦蒙古勢力,所以朝廷規定鹽商必須先納糧到邊塞,然後由官府視納糧的多少頒發鹽引,商人拿到鹽引後才可以到鹽場領鹽行銷,這種制度叫做“開中法”。到了明中葉,開中法逐漸廢弛,出現了鹽引賣不動的局面。

萬歷四十五年(1617),負責整頓鹽政的袁世振開始推行“綱法”來消化積壓的鹽引。他把商人手中的舊引分為十綱,編成冊子。每年以壹綱行舊引,九綱行新引。為了避免新的競爭,便於管理,商人的數量受到了嚴格控制。每年發行新引時,都以綱冊原載的商人與引數為依據,冊上無名者不得加入。這樣壹來,那些冊上有名的商人(所謂“綱商”)就得到了政府特許的壟斷經營權,可以借此攫取巨額利潤,而且這種權利是可以世襲的。

清初沿襲了明代的鹽法。鹽商運銷食鹽,須先向鹽運司交納鹽課,領取鹽引,然後到指定的產鹽區向竈戶買鹽,再販往指定的行鹽區(叫做“引岸”)銷售。然而鹽引並不能隨便領取,商人必須以引窩為據,證明自己擁有運銷食鹽特權。為了得到引窩,商人又必須事先“認窩”,也就是交納巨額銀兩取得官府授予的壟斷經營權。

在鹽法的實際運行過程中,鹽商的角色發生了分裂,出現了窩商、運商、場商、總商等名目,他們在食鹽的流通過程中各有不同的職能。窩商,也叫業商。清初本來沒有窩商、運商之分,凡是有引窩的鹽商都是自己運銷食鹽。之後,因為壹些有引窩的鹽商缺乏資本無力販運,就將引窩租給無窩的商人經營,於是便有了窩商、運商之分。

窩商自己不經營鹽業,而是純粹靠出租引窩坐收巨利,是鹽業壟斷性的最突出的表現。運商,也叫租商。運商想要販賣食鹽,必須先向窩商繳付“窩價”,租取引窩,然後到鹽運司衙門納課領引,他們在食鹽的流通過程中起著產地與銷售地之間的橋梁作用。場商,是在指定的鹽場向竈戶收購食鹽再轉賣給運商的商人。他們攫取了收購鹽場全部產鹽的特權,所以往往采取不等價交換的手段,殘酷剝削生產者。

明清時期的鹽法采取這種“綱商引岸”制,背後有種種復雜的原因,但是最直接的原因在於明清時期的國家沒有太多的力量直接控制社會經濟,所以傾向於采取“包”的形式,抓住實力雄厚之人,責成他們承包到底。這壹點,在總商的設置上表現得特別明顯。總商,又名商總,是運商中家道殷實、資本雄厚的人,鹽運司衙門指定他們為總商,把散商分隸於他們名下。每年征課辦引的時候,總商要監督完成,還要負責查禁私鹽,朝廷如有鹽政方面的舉措,也往往要與總商協商。

除壟斷經營權之外,朝廷還給鹽商以很多其他優惠條件。如允許他們“加價”(提高官定售鹽價格)、“加耗”(增加每引的斤數)以及“借帑”(即從國庫裏借錢營運)。有了這樣的保證,鹽商可以說是坐收暴利。

在鹽的收購、運輸與銷售各個環節,相關官員無不伸出貪婪的手

鹽商雖然手握壟斷經營權,可以牟取暴利,但是朝廷和官府並不是白給他們這些好處,而是指著他們增加財政收入,因此,他們的負擔也很沈重。按照道光年間的兩江總督兼兩淮鹽政陶澍的說法:清朝初年,兩淮鹽區(行銷的地方包括今天的河南、江蘇、江西、安徽、湖北、湖南六省)的正綱鹽課銀原有90余萬兩,加上其他雜款,也只有180余萬兩。但是到了乾隆年間,這個數字已經達到400余萬兩銀,是原額的好幾倍。而到了嘉慶二十年(1815)之後,兩淮鹽區每年需要交納的款項竟然達到800余萬兩之多。

鹽商的負擔還不止於行鹽納課,他們還要承受官員的額外盤剝。朝廷為了加強對鹽課的征收,設置了各種機構和官員,這些官員除了領取俸祿之外,還有壹筆豐厚的養廉銀,目的就是為了避免他們的貪汙腐敗行為。但是,他們仍然把鹽商視為圈裏的豬羊任意宰割,明勒暗扣,無止無休。

在鹽的收購、運輸與銷售各個環節,相關官員無不伸出貪婪的手,雁過拔毛。道光朝的包世臣說:“淮商辦運,納請引、呈綱、力聽錢糧,在運司壹衙門,設收支、廣盈、架閣、承發四房,出入各五、六次,遍歷經、庫、知、巡四首領,皆商廝名走司者主之,故商命每懸走司之手。然後轉歷分司、場員、壩員、監掣、批驗、子鹽各衙門,然後鹽得上船赴岸。凡經壹署,投壹房,則有壹次費。合計所費,殆浮正雜,而迂曲備至。”可見鹽政衙門內部機構復雜,官員們層層盤剝,商人自有其苦衷。

當時有人指出,在所有需要與官府打交道的事情裏,沒有比鹽商辦鹽更艱難繁重的了。合計下來,商人暗裏支出的費用幾乎相當於成本的壹半。雍正時期,皇帝厲行改革,把很多陋規都進行透明化處理,確定下來,免得官員浮收。兩淮鹽區規定鹽商要以“公務”的名義送給鹽政每年8萬兩白銀,以“薪水”的名義送給鹽運司每年4萬兩白銀。

此外,每逢鹽運使有離任或外調的,鹽商也都要照例饋贈壹筆重金。鹽官的收入如此豐厚,難怪大家都搶著要做。如巡鹽禦史壹職,初時只有六品,卻是人人艷羨的肥差,而且壹般還輪不到別人,只能由相當於皇帝家奴的“內務府”官員擔任。康熙朝時,內務府官員李煦長期擔任兩淮鹽政,離任時他還戀戀不舍,壹再上奏皇帝,請求再留壹任。

需要指出的是,皇帝雖然屢次下旨嚴禁官員貪汙腐敗,但是實際上他們自己加給鹽商的攤派是最大的。乾隆皇帝前後6次南巡,他口頭上雖然說“壹切出自內府,無煩有司供億”,但是主要花費的都是長蘆、兩淮鹽商的錢。鹽商們爭先恐後,各出奇招,以博皇帝的歡心,用度無算。

乾隆年間爆發的兩淮鹽引案,虧空達1000多萬兩,其中就包括“備辦南巡出差銀”。不僅如此,康乾以來,朝廷每次遇到重大軍需、慶典、賑務、工程,需要花錢的時候,鹽商們都得踴躍捐輸,多則數百萬,少則數十萬。乾嘉年間,各地鹽商報效捐輸軍需就達白銀3000萬兩之多,其中兩淮鹽商為支持朝廷鎮壓川楚白蓮教起義,從嘉慶四年(1799)到八年的短短4年之間連續6次捐輸,***計白銀550萬兩。

鹽商引領奢侈生活方式,據說遠在北京的西太後梳頭時也要模仿揚州的妓女

鹽商基本上壟斷了全國的食鹽銷售,因此他們可以任意壓低買價,擡高賣價,獲取巨額利潤。但是,由於傳統經濟與政治等方面的原因,他們傾向於用賺來的錢購買土地或者捐納官職,而不是擴大再生產。此外他們會把大量的錢投入奢侈的生活消費中,其中尤以居住在揚州的兩淮鹽商為甚。

揚州是兩淮鹽運司衙門所在地,鹽商多聚集於此。據《清稗類鈔》記載,黃均太是當時兩淮八大商總之首。他吃壹碗蛋炒飯需要耗銀50兩。之所以這麽貴,是因為這碗蛋炒飯要保證每粒米都是完整,且必須粒粒分開,每粒米都要泡透蛋汁,炒出來外面金黃的,內心雪白。與這碗飯相配的是百魚湯,湯裏包括鯽魚舌、鰱魚腦、鯉魚白、斑魚肝、黃魚膘、鯊魚翅、鱉魚裙、鱔魚血、鯿魚劃水、烏魚片,等等,極盡精致之能事。更令人咋舌的是,據說他吃的雞蛋並非壹般的雞下的,而是吃了人參、蒼術等藥物的雞下的,所以味道特別好。

清人李鬥的《揚州畫舫錄》壹書是揚州鹽商奢靡之風的全面記錄,吃喝玩樂就不必說了,據說鹽商會想出各種各樣的花招來消遣。例如,選美活動搞膩了就選醜,把大姑娘的臉上塗了醬油在太陽底下暴曬,看誰更醜。又如,為了比誰更有錢,大家紛紛在金箔上刻上自己的名字,跑到鎮江金山的寶塔上把金箔往外扔,看誰的金箔第壹個飄到揚州。

鹽商過著非常悠閑的生活,他們修建樓臺館榭,養戲班開戲院,琢磨精致的菜肴,逛妓院養“瘦馬”,調脂弄粉。鹽商的生活方式深刻地影響了揚州的社會風氣,當時市面上遊逛著大量閑人,他們不事生產,無所事事,“早上皮包水,晚上水包皮”,在茶館和澡堂之間流連。揚州鹽商的生活方式還具有領導時尚的作用,據說遠在北京的西太後梳頭時也要模仿揚州的妓女,否則就嫌不夠新潮。

兩淮鹽商的豪奢,不僅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欲望,在某種程度上,它也是服務於拉攏賄賂官員的需要的。鹽商盡管不滿於各級官員的巧取豪奪,但他們又需要這些官員的庇護,因此他們往往要竭力備辦令官員滿意的物品。

兩淮鹽政高恒出身內務府,是真正的紈絝子弟,鹽政事務完全不在心上,只知道聚斂財物。鹽商針對其好色貪財的特點,物色美女,搜集珍玩,饋贈於他,結果正中下懷,高恒甚至可以答應將以往的虧空壹筆勾銷。

兩淮鹽運使盧見曾是位名士,風流自賞,對於黃白之物只覺得俗不可耐。鹽商投其所好,花重金購買善本圖書碑帖獻上。盧見曾感覺這個賄賂很不俗,就欣然笑納,之後還不斷收受,樂此不疲。總之,兩淮鹽商用心揣摩官員的愛好,又用自己的生活方式感染官員,使他們“入吾彀中”,豪奢風氣下掩蓋的是官員的貪汙腐敗和官商的勾結***謀。

破除壟斷的新制度逐漸取代了舊制度,鹽商的風光不再,沒落已成定局

清中期以後,鹽商報效捐的壓力漸漸增大,又要品嘗“借帑還息”的苦果,加上官吏勒索,自己生活豪奢,很多人都陷入外強中幹,入不敷出的境地。為了克服危機,他們只有不斷擡高鹽價壹條路,以致於民間出現了百姓被迫淡食的局面,民怨沸騰。而私鹽則趁機大行其道,幾乎占據了官鹽壹半的市場。

官鹽發生嚴重滯銷,商人開始欠繳鹽課,直接影響了朝廷的財政收入。為了增加鹽課收入,清廷決心對鹽法進行改革。道光十二年(1832)兩江總督陶澍議準將兩淮鹽務改歸兩江總督兼管,以統壹事權。之後,他大刀闊斧地將淮北引鹽為票鹽,也就是在那些交通不便、引商不肯前往的地方,允許資本較小的商人經營,他們不必認窩,只要繳納鹽課就給據官票,讓他們憑票販鹽。陶澍的這壹舉措很快收到了實效,既方便了百姓,也增加了朝廷收入。道光三十年,兩江總督陸建瀛又將此法推行於淮南。以後,票鹽法漸漸向福建、兩浙、長蘆等鹽區推進。

綱法改為票法,從根本上取消了鹽商對鹽業的壟斷,深刻地觸犯了鹽商的既得利益,引起他們的強烈不滿。據說,當時的鹽商對陶澍恨之入骨,設計了壹種新的紙牌規則。他們增加了兩張新牌,壹張是“桃樹”,拿到這張牌的人“雖全勝亦全負”,所以壹旦拈到此牌無不痛罵。另壹張是“陶小姐”,暗喻陶澍的女兒,“得之者雖全負亦全勝”,所以拿到這張牌的人無不歡喜雀躍,並且“浪語謔詞,猥褻無比”。但是,無論如何痛恨,新制度逐漸取代了舊制度,鹽商的風光不再,沒落已成定局。

縱觀清代鹽商的盛衰過程,可以看到,他們的壟斷經營權同時也是官府牟利的工具,這正是他們悲劇命運的深刻原因。(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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