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財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復函》(國稅函〔2005〕869號)第二條規定,無論拍賣、變賣財產的行為是納稅人的自主行為,還是人民法院實施的強制執行活動,對拍賣、變賣財產的全部收入,納稅人均應依法申報繳納稅款。
拍賣收入主要分為標的物拍賣價款和傭金收入兩部分。對於這兩部分的稅收,具體來說,可以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
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征收增值稅、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0號)第壹條規定,對拍賣行受托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當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對經營單位購入拍賣物品再銷售的應照章征收增值稅。
對於應稅貨物,買受人支付的傭金已連同拍賣價款計繳增值稅;若是代執法部門拍賣罰沒動產,須向國稅部門申請或減免增值稅並獲批復後,僅對買受人支付的傭金計繳增值稅。
擴展資料
例如:經法院強制拍賣房產的,購房人持以下資料到稅務機關繳納契稅:
個人通過拍賣市場取得的房屋拍賣收入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其房屋原值應按照納稅人提供的合法、完整、準確的憑證予以扣除;
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統壹按轉讓收入全額的3%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個人持合法性身份證明、法人持稅務登記證及法人代表個人合法身份證明;
(二)證明該房產由法院委托拍賣的相關材料;
(三)付款憑證、拍賣確認書。
上述資料需提供原件及復印件,稅務機關留存復印件。
百度百科-增值稅
國家稅務局_關於個人取得房屋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