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國家文物管理系統。國家文物管理體系主要是以文物保護法為核心的壹系列文物保護法律法規。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國人民遺留在地下、內水、海洋中的壹切文物,均屬國家所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收藏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文物只能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收購,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文物收購業務;
2、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倒賣國家禁止的文物。所謂倒賣,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買賣國家禁止的文物的行為。倒賣的對象只能是國家禁止的文物。國家不禁止倒賣文物的,不構成本罪,也需要具備嚴重要件;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因素。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行為人缺乏故意心理不構成本罪,但必須同時具有營利目的,才能構成本罪。對於確實既沒有營利目的,也沒有行使目的,而純粹是因為個人利益的,不作為犯罪處罰。另外,買賣不知道屬於禁止買賣的文物,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六條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