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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物品運輸辦法

第壹條 個人托運的物品,在貨物運單上不明確填寫貨物具體名稱的(如搬家貨物、行李),分為聲明價格和不聲明價格兩種,按哪種方式運輸,由托運人選定,並在貨物運單托運人記載事項欄內註明。第二條 個人托運的物品內,不得夾帶下列物品:

1.金、銀、鉆石、珠寶、首飾、古玩、文物字畫、手表、照相機;

2.有價證券、貨幣、各種票證;

3.危險貨物。第三條 托運個人物品,托運人應對每壹貨件進行編號,並將其編號分別填記於物品清單(聲明價格的為個人物品聲明價格清單)上和每件貨物的貨物標記(貨簽)總件數之後。例如總件數為15件,則填寫15(1)、15(2)……15(15)。

個人物品除按規定拴掛貨簽外,要在貨物包裝上書寫或粘貼與貨簽同樣內容的標記。有包裝的貨件內還必須由托運人存放記有到站、收貨人和地址的字條。第四條 個人托運的物品,托運人要求按聲明價格運輸時,應在貨物運單托運人記載事項欄內記明該批貨物所聲明價格的總金額(大寫),並按規定提出物品清單。承運人對聲明價格運輸的物品清單應進行審核,並在每頁清單上加蓋車站日期戳和經辦人名章。第五條 按壹批辦理的個人物品,不得聲明其中壹部分物品的價格(填寫貨物具體名稱的例外)。第六條 發站對托運人聲明的價格有疑義時,有權要求托運人打開貨件包裝進行檢查,核實其聲明的價格。第七條 按聲明價格運輸的物品,應按規定核收貨物保價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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