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7日 本站訊:因農家女提出解除戀愛關系,湖北英山縣壹男青年汪某遂起報復之心,將昔日戀人殺死,並將其妹妹刺成輕傷。1月11日,湖北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壹審以故意殺人罪、防火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汪某,1978年10月23日出生,小學文化,住英山金鋪鎮壹個山村。汪某於2007年許經人介紹,與本鎮的女青年付某建立戀愛關系。後付某認為二人性格不合適,於2007年7月21日下午由父親陪同到汪某家提出解除戀愛關系。強烈愛著付某的汪某十分不願意“解除戀愛關系”,由愛生恨,遂起殺人之心,並在城關買了水果刀,準備報復。當天,付家人來人往,汪某報復未成。次日下午4時許,汪某攜帶壹把菜刀、壹把剪子、兩把水果刀竄至付家,趁付某看記帳單之機,持水果刀朝她頸部猛刺,付某之妹見狀出門大聲喊人。汪某怕事情敗露,就迅速追趕付某的妹妹,在屋外水塘處將其妹妹刺傷在地。後又返回屋內持刀朝付某身上連刺數刀,致付某當場死亡(歿年17歲)。隨後,汪某又放火將付家房屋點燃,便再騎摩托車逃離現場。經法醫鑒定:付某系銳器損傷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其妹妹的損傷程度為輕傷。有兇器、血衣、照片、證人證言、技術鑒定書等等證據佐證。
法院認為,被告人汪某因感情糾紛,持刀殺死被害人付某,殺傷被害人付妹,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汪某殺人後,又放火點燃付家房屋,危害了公***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檢察機關指控的兩個罪名成立。從查明的事實看,付某提出解除戀愛關系屬婚姻自由的壹種權利,被告人及其律師提出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過錯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被告人曾打電話報警,但又采取自殺的方式企圖逃避法律處罰,說明其主觀上並沒有主動投案的意識,故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有投案自首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雖被告人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但其作案手段殘忍,後果嚴重,不能據此對其從輕處罰。據此,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刑法》、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民法通則》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汪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由被告人汪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付某某、付某經濟損失人民幣88164.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