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險基本險條款
產品簡介
財產保險基本險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專為企事業單位提供保障的壹個險種。任何屬於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系的財產都可在保險標的範圍內。投保金銀珠寶等珍貴物品須事先與人保財險公司進行特別約定,但有價證券等不在本保險範圍內。在本保險項下,人保財險對火災、爆炸、雷擊等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對由於暴雨、洪水、臺風、暴風、龍卷風、雪災、雹災、冰淩、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搶劫、盜竊、被保險人故意行為等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被保險人需履行壹定的義務,這是人保財險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
條款解析
保險標的範圍
第壹條下列財產可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壹)屬於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
(二)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系的財產。
第二條下列財產非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壹)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二)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涵洞、橋梁、碼頭;
(三)礦井、礦坑內的設備和物資。
第三條下列財產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壹)土地、礦藏、礦井、礦坑、森林、水產資源以及未經收割或收割後尚未入庫的農作物;
(二)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帳冊、圖表、技術資料、電腦資料、槍支彈藥以及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三)違章建築、危險建築、非法占用的財產;
(四)在運輸過程中的物資;
(五)領取執照並正常運行的機動車;
(六)牲畜、禽類和其他飼養動物。
保險責任
第四條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壹)火災;
(二)雷擊;
(三)爆炸;
(四)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第五條保險標的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壹)被保險人擁有財產所有權的自用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因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引起停電、停水、停氣以致造成保險標的直接損失;
(二)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為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
第六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責任免除
第七條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壹)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暴動;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
(三)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汙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臺風、暴風、龍卷風、雪災、雹災、冰淩、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搶劫、盜竊。
第八條保險人對下列損失也不負責賠償:
(壹)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二)保險標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毀,保險標的的變質、黴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自然損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損失;
(三)由於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所致的損失。
第九條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
第十條固定資產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按照帳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數確定,也可按照當時重置價值或其他方式確定。
固定資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重置價值。
第十壹條流動資產(存貨)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按最近12個月任意月份的帳面余額確定或由被保險人自行確定。
流動資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帳面余額。
第十二條帳外財產和代保管財產可以由被保險人自行估價或按重置價值確定。
帳外財產和代保管財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重置價值或帳面余額。
賠償處理
第十三條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壹)全部損失
保險金額等於或高於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價值為限;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賠償。
(二)部分損失
保險金額等於或高於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按實際損失計算;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比例計算。
(三)若本保險單所載財產不止壹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款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的賠償金額在保險標的損失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若受損保險標的按比例賠償時,則該項費用也按與財產損失賠款相同的比例賠償。
第十五條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後的殘余部分,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在賠款中,作價折歸被保險人的金額按第十四條所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財產損失清單、技術鑒定證明、事故報告書、救護費用發票以及必要的帳簿、單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各項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詐。被保險人欺詐行為給保險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收到單證後應當迅速審定、核實。
第十七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十八條保險標的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後,其保險金額應相應減少,被保險人需恢復保險金額時,應補交保險費,由保險人出具批單批註。保險當事人均可依法終止合同。
第十九條若本保險單所保財產存在重復保險時,本保險人僅負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責任。
被保險人義務
第二十條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生效前按約定交付保險費。
第二十壹條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應當遵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保護財產安全的各項規定,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各種災害事故隱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門或保險人提出的整改通知書後,必須認真付諸實施。
第二十三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如有被保險人名稱變更、保險標的占用性質改變、保險標的地址變動、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保險標的的權利轉讓等情況,被保險人應當事前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根據保險人的有關規定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四條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使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同時保護現場,並立即通知保險人,協助查勘。
第二十五條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約定的各項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從解約通知書送達15日後終止保險合同。
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因本保險事宜發生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根據合同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壹種:
(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凡涉及本保險的約定均采用書面形式。
“直通車”機動車保險條款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直通車”機動車保險條款
總則
第壹條“直通車”機動車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同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本保險合同中的機動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的家庭或個人所有,且用途為非營業性運輸的客車(以下簡稱被保險機動車)。
第三條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和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上的人員。
第四條本保險合同中的車上人員是指保險事故發生時在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自然人。
第五條本保險合同分為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和機動車盜搶保險。投保人可以選擇投保其中部分險種,也可以選擇投保全部險種。保險人按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投保。
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
保險責任
第六條機動車損失保險
(壹)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墜落;
2、火災、爆炸;
3、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4、暴風、龍卷風;
5、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載運被保險機動車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於駕駛人隨船的情形)。
(二)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第七條第三者責任保險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於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
第八條車上人員責任保險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九條機動車盜搶保險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壹)被保險機動車被盜竊、搶劫、搶奪,經出險當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證明,滿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車損失;
(二)被保險機動車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後,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三)被保險機動車在被搶劫、搶奪過程中,受到損壞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責任免除
第十條被保險機動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壹)自然磨損、朽蝕、腐蝕、故障;
(二)玻璃單獨破碎,車輪單獨損壞;
(三)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四)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五)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災造成的損失;
(六)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被保險機動車,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七)標準配置以外新增設備的損失;
(八)發動機進水後導致的發動機損壞;
(九)被保險機動車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十)非全車遭盜竊,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竊或損壞;
(十壹)被保險機動車被詐騙造成的損失;
(十二)被保險人因民事、經濟糾紛而導致被保險機動車被搶劫、搶奪;
(十三)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但被保險人索賠時未能提供機動車停駛手續或出險當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立案證明。
第十壹條被保險機動車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項下均不負責賠償:
(壹)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二)被保險機動車本車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三)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上其他人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第十二條被保險機動車造成車上人員的下列人身傷亡,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在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項下均不負責賠償:
(壹)被保險人及駕駛人以外的其他車上人員的故意、重大過失行為造成的自身傷亡;
(二)違法、違章搭乘人員的人身傷亡;
(三)車上人員因疾病、分娩、自殘、鬥毆、自殺、犯罪行為造成的自身傷亡;
(四)車上人員在被保險機動車車下時遭受的人身傷亡。
第十三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壹)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二)精神損害賠償;
(三)因汙染(含放射性汙染)造成的損失;
(四)被保險機動車和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五)被保險機動車被盜竊、搶劫、搶奪期間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六)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七)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或對第三者、車上人員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壹)地震及其次生災害;
(二)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收繳、沒收、政府征用;
(三)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養護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四)利用被保險機動車從事違法活動;
(五)駕駛人飲酒、吸食或註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後使用被保險機動車;
(六)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七)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壹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
2、駕駛的被保險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
3、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註銷駕駛證期間駕駛被保險機動車;
4、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八)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
(九)被保險機動車轉讓他人,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保險合同第四十八條規定的通知義務,且因轉讓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
(十)除另有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或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第十五條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或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已經失效的,對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十六條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在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或責任限額內,按下列免賠率免賠:
(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和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免賠率均為5%;負同等事故責任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和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免賠率為8%、第三者責任保險免賠率為10%;負主要事故責任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和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免賠率為10%、第三者責任保險免賠率為15%;負全部事故責任或單方肇事事故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和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免賠率為15%、第三者責任保險免賠率為20%;
(二)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無法找到第三方時,機動車損失保險免賠率為30%;
(三)被保險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不能證明機動車損失的事故原因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免賠率為20%;
(四)投保時指定駕駛人,保險事故發生時為非指定駕駛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的,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和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增加免賠率10%,機動車盜搶保險增加免賠率5%;
(五)投保時約定行駛區域,保險事故發生在約定行駛區域以外的,增加免賠率10%;
(六)發生第九條第壹款約定的全車損失,免賠率為20%。被保險人未能提供《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來歷憑證、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車輛購置附加費繳費證明)或免稅證明的,每缺少壹項,增加1%的免賠率。
第十七條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保險金額和責任限額
第十八條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壹)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確定。
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被保險機動車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稅)的價格。
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根據投保時保險合同簽訂地同類型新車的市場銷售價格(含車輛購置稅)確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無同類型新車市場銷售價格的,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
(二)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
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後的價格。
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根據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後的價格確定。
被保險機動車的折舊按月計算,不足壹個月的部分,不計折舊。9座以下客車月折舊率為0.6%,10座以上客車月折舊率為0.9%,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新車購置價的80%。
折舊金額=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月折舊率
(三)在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第十九條第三者責任保險每次事故的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簽訂本保險合同時按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限額檔次協商確定。
第二十條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駕駛人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投保乘客座位數按照被保險機動車的核定載客數(駕駛人座位除外)確定。
第二十壹條機動車盜搶保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
保險期間
第二十二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壹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二十三條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間、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並盡快進行查勘。
保險人接到報案後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二十五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壹)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後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壹次性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後,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並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情形復雜的,保險人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保險人未能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的,應與被保險人商定合理期間,並在商定期間內作出核定,同時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後十日內支付賠款;
(四)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五)保險人自收到索賠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金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金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二十六條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二十七條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提供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如指定駕駛人的,應當同時提供被指定駕駛人的駕駛證復印件。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改裝、加裝或從事營業運輸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投保人應當在本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保險費;保險費交清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並在保險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知道第九條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在24小時內向出險當地公安刑偵部門報案,並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第三十條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
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發生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第三十壹條因第三方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必須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賠償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賠款。
賠償處理
第三十二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的駕駛證。
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等)和通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獲得賠償金額的證明材料。
屬於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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