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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朝(代)墓葬地理分布.結構.別忽悠哥的分......

中國以漢族為主體,漢族古稱華夏族。華夏起源於五千余年的黃河中下遊的炎黃部落,故我們自稱為“炎黃子孫”。

漢族歷行土葬。這壹傳統與農業地理條件及其文化相關。漢族興起於中原,這裏土地肥沃,視土地為生命之本,所謂“天為父、地為母”。《易經》“天者無所不覆,地者無所不載”之說。在農業民族看來,土地具有“生育”功能。人死後,埋入地中是使死者看得到安息並使靈魂寄居的場所,因此也有必要保存屍體於土中,以待靈魂的歸來。

據考古學家現有的資料表明,中國最早的土葬距今1.8萬年前的山頂洞人。但這只能證明那時已有了土葬,而並不能否認其它葬式(如火葬、野葬等)是否也同時存在,甚至何者是更主要的葬式。要知道,山頂洞人尚不是農業居民。

仰韶人已是穩定的農業居民,在公元前4000年前後的仰韶文化遺址給我們留下了大量有規劃的整齊的公***墓地。這壹土葬傳統為夏、商、周所繼承。土葬的起源和原始人對土地的某種(文化)認識相關,這壹葬式在爾後的農業民族那裏被強化,作為通行的葬式固定下來則與穩定的定居農業相聯系。

進入文明社會,土葬又最能體現死者生前的社會地位,最能寄托人的“追思”、“孝壹類情感,並作為人心治理的壹類手段(如儒家的“慎終追遠,民德歸厚焉。”),因而受到歷代王朝的保護。等等這些原因便造成了漢民族根深蒂固的土葬文化傳統

在中國古代,不僅漢族歷行土葬,諸如匈奴、突厥、回紇、苗等也都以土葬為主要葬式

我國形式的演變

殯葬形式的演變,壹是殯形式的演變,二是葬形式的演變。

它們既反映了人類對自居存在的認識的變化,同時也反映了社會財富、等級關系對殯葬的滲透、影響。

作為殯的形式、我們通過民俗學和考古學等資料得知。古人從來是將喪事當作壹類社會活動乃至娛樂活動來進行的。他們無壹例外地要在喪事中熱熱鬧鬧地大辦壹番,諸如吊唁、巫術、跳屍(娛屍)、唱祭、祈禱、送殯等,盡情地渲泄。後世發展出飯含、小殮、大殮、喪服、摔盆以及守制等。中國歷朝對此都有許多相應的禮制規範。

作為葬形式的演變,最突出的是厚葬。它表現在墳墓、墓前擺設、陪葬物等方面,它所極力要顯示的是社會等級貴賤的區別。

夏、商、周三代以前,“墓而無墳”(《禮記.檀弓上》),即墓上不起墳堆,也不立碑,但墓中的陪葬品習俗則早已有之,且在殷墟就給我們留下了大量的實物資料。

春秋戰國之際,開始出現墳。《禮記.檀弓上》載:孔子合葬他的父母後,解釋他為什麽要造墳:“吾聞之,古也墓而不墳。今丘也,東西南北之人也(謂四處奔波之人),不可以弗識(zhi,留標誌)也。於是封之,崇四尺。”四尺約合現在壹尺左右。由於是壹個小土堆,壹場大雨就被涮平,家人只好又重新堆土,可見起墳的原初意義是留有明顯標誌,以便祭奠。到戰國時期,就普遍流行墳丘式的墓葬,而且越修越壯觀。《墨子.節葬下》描述當時的厚葬是“棺槨必重,葬埋必厚,衣衾必多,丘隴必巨。”各國君主、貴戚為了示威、示尊、示富於天下,也紛紛在墳丘上大肆炫耀攀比。《史記.秦始皇本紀.集解》載:秦始皇動用72萬人為自己建造墳墓,“墳高五十丈,周回五裏余,號曰‘皇陵’,至今尚在。陵者,山陵也。後世奢侈帝王皆效法之。”

為限制墳墓規模的無限制攀比,並使“貴賤有差”,各朝代也在禮、法上予以規定。如《漢律》規定:“列侯墳高四丈,關內侯以下至庶人各有差。”《開元禮》規定:壹品官坑高壹丈八尺,二品以下,每低壹品減二尺,六品以下八尺。宋、元、明、清大體沿用此規定。同時,帝陵的墓中建得如同宮殿,稱為“地宮”;地上也修有宮殿式建築,如同皇宮。明十三陵和清東陵是迄今保存得較完好的帝陵及其宮殿式建築。

與巍峨的墳墓相配套的,是墓前神道兩旁陳列著的石刻群。(宋)高承《事物紀原》曰:“……秦漢以來,帝王寢有石麟、大象、辟邪、馬之屬。人臣墓有石人、羊、虎、柱之類,皆喪飾墳隴,如生前儀衛。”說得很明白,這些東西是要使死者“如生前“壹樣顯赫於人的。墳已成為等級和財富的代表。

我國民族的殯葬風俗

少數民族的葬式風俗多種多樣,主要有以下幾種。

1.水葬:是中國古代南方的壹些少數民族中的喪葬形式,它是將死者投於水中,任其漂流。這些民族壹般都生活在深谷大河之畔,以漁業為生,視江河為自己生命的源泉與歸宿,因而棄死者於水中。由於這壹葬式有汙水源,逐漸受到禁止,後來消失。

2.天葬:又名露葬或鳥葬,是我國歷史上壹些少數民族奉行的葬式。天葬以藏族地區最為普遍。其儀式是:人死後,覆以衣被,獻以酥油,延請喇嘛念經超度;

出殯時送屍體至喇嘛寺,將屍體置於專設的天葬臺上以飼鷲鷹,以被食盡為吉祥,號曰“升天”。我國古代,蒙古族、南嶺以南、契丹族都普遍實行過天葬。

3.懸棺葬:是我國古代南方少數民族的壹種特殊葬式,它是將木樁釘在懸崖峭壁上,然後將煢木擱置於木樁之上,或者將棺木放在天然或人工鑿成的巖洞之中。 懸棺葬的葬地都是選在面臨江河的絕壁高巖之上,其葬具有兩類:壹類為壹般棺材;另壹類為船棺,長度為2-3米,寬約半米多,形似壹只船。

據史料和考古發現,我國兩湖、贛、皖、浙、閩、臺、兩廣、黔、川以及陜西等的高巖絕壁的山區都曾有過懸棺葬的習俗。懸棺葬的人們認為,屍體放在懸巖絕壁的高處可以得到很好的保護,防止人、獸的侵擾;同時他們以為“彌高者以為至孝”;他們還相信把棺懸於高巖上,“子孫高顯”,萬事趨吉。這些民族希望通過這種方法讓祖先的靈魂來保佑、降福於自己。

中國歷史上的殯葬改革

佛教的傳入與火葬

所謂殯葬改革,是指人們對殯、禮、葬式和喪事活動規範的改變。因為人們的壹切活動都是根據某壹觀念而進行的,所以也涉及到人們觀念的改革。在中國殯葬史上,最引人註目的是土葬和火葬、隆喪厚葬和簡喪薄葬的對立;以及近代西方思想傳入後所引起的變化。人們的對於死亡的西方思想傳入後所引起的變化。於其中,人們的對於死亡的觀念表現得最為充分。佛教的傳入和火葬就是壹個明顯例證。

已如前述,中原地區的漢民族(或農業民族)傳統流行土葬,以致將焚屍視為奇恥大辱和最嚴厲的刑罰之壹。如:戰國時期燕軍圍攻齊國即墨城,掘齊人冢墓,焚其屍,齊人“望見皆涕泣,俱欲出戰,怒百十倍。”(《史記.田單列傳》)但我國古代周邊的壹些少數民族卻流行火葬。

火葬,又名火化、焚化。《墨子.節葬下》載:“秦之西有儀渠之國者,其親戚死,聚柴薪而焚之,和熏上,謂之登遐(升天為仙),然後成孝子。”儀渠也作“義渠”,今甘肅慶陽縣西南。這壹帶的火化風俗甚至可以追溯到原始時期。如1945年在甘肅臨洮縣寺窪山的史前遺址時,出土了壹個盛有人類骨灰的灰色大陶罐。但是,這些少數民族壹旦受到中原更先進的漢文化的影響,也多逐漸接受土葬了。

中原地區,較大規模地流行火葬是東漢佛學東移,人們的死亡觀念發生了較大變化之後。佛教視肉體為“不潔凈”之物,是靈魂的牢籠;它那無窮的欲望阻礙人的靈魂進入壹種高度寂凈狀態;為求得靈魂的超脫,軀體無須保留,火化之是最徹底的辦法。僧徒死後依教規必須焚化,後擴大到民間,甚至皇室成員也有火葬。如五代後晉皇帝石敬塘,其妻死,皇兒便焚其骨“穿地而葬焉。”

宋代以後,火葬在相當地方成俗。如《水滸傳》中就有武大郎死後被送至化人廠去焚化了。這表明當時已有了專門的火葬場。當然,這壹葬式的普遍流行也和壹些地方的人多地少相關。如《宋史.禮誌》載:河東“地狹人眾,雖至親之喪,悉皆焚棄。”河東即今山西。《馬可波羅遊記》載,元朝時我國北至寧夏、西到四川、東到山東、南到浙江的廣大地區盛行火葬。

唐中、後葉,韓愈以儒家“道統”繼承人自居率先反佛,指責當時的社會僧徒甚眾,不事稼穡,巧言遊食,不事君臣,父子夫婦之禮(即不承擔應有的社會義務),大有悖於堯、舜、禹、湯、文武、周公、孔子以來的中國文化。

到宋、明理學興起,儒學再次復興,與佛教的廣泛傳播相伴隨的火葬自然也就在被指責撻伐之列了。

宋太祖建隆三年(692年)曾敕令:“近世以來率多火葬,甚違典禮,自今宜禁絕”(《東都事略.太祖記》。南宋高宗時大臣奏,要求朝廷采取措施,“貧無葬地者,許以官地安葬”(《宋史.禮誌》)。但資料顯示,宋、元兩朝時民間的火葬仍極流行。且由於火葬不占地、省錢、省人力,故頗為相當壹些地方的貧苦民眾所接受。

據《金史》載,此時的北邊的女真人流行火葬,稱為“燒飯”。

明、清兩代,對火葬之禁尤嚴,視為“有失人倫”。明太祖洪武三年(1370年)下令,禁止浙江等處的水葬和火葬,違者治以重罪。《明律.禮律》規定:“其從尊長遺言將屍燒化及棄置水中,杖壹百。”即便是去世長者“有遺言”也不許,可見當時浙江壹帶對火葬乃至水葬頗為根深蒂固,並無畏懼、厭惡之感。《明律.刑律.盜賊》則強行規定:其子孫毀棄(即火葬、水葬)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毀棄家長死屍者斬。無遺言而孫人等擅行火葬、水葬要殺頭,這是相當嚴厲了。《明史.禮誌》規定:“若貧無地者,所在官司擇寬闊閑地為義冢,俾之葬埋。或有宦遊遠方,不能歸葬者,官給力費以昆之。”

至此,殯葬又壹次被提高到“人倫”即道德和社會治理的高度予以考慮,其理論源頭仍是孔子的“慎終追遠,民德歸厚焉,”

中國歷史上隆喪厚葬與簡喪薄葬的對立

隆喪厚葬,指喪事中停殯日長(又稱久喪)、隆重奢侈、宏大的墓室和高大墳墓、陪葬物豐盛(乃至人殉)的殯葬習俗。與之對立的則是簡喪薄葬。

中國至少從殷商以來就有隆喪厚葬的傳統,從隆商(今河南安陽)發掘的隆商王室、遺族的墓葬,其寬大的墓壙、豐富而精美的陪葬物,以及眾多的人殉(有的壹墓人殉竟多達百余人,被認為可能是商王之墓)表明,當時雄踞中原的殷商人盛行的隆喪厚葬。

隆喪厚葬成為中國殯葬風俗的傳統,經久不絕,有多方面的社會因素:

其壹是中國古代社會財富較豐富,中原地區的農業歷來非常發達,這就為大肆操辦喪事提供了必須的財物。

其二是“孝”文化的影響。自夏、商、周三代,中國的血緣關系的宗法制度壹直就是社會基本的政治、行政、軍事合壹的組織結構,從這種“家即國”、“國即家”的宗法制度中發展出了“孝”文化,其意在時刻申明並強化這壹制度。

其三是中國壹般能獲得較長時期的社會穩定,社會安定幾十乃至壹二百年是常事,使人們將喪事當成壹種社會娛樂、聯系的活動來進行,並以此炫耀自己的社會地位、財富及“孝”心提供了可能。

由於隆喪厚葬需要有相當的財富和社會地位,故歷來的中國社會隆喪厚葬都是由皇室、貴戚、富商大賈率先推動的。如秦始皇陵,目前出土的還只是陪葬墓之壹,已出土的陪葬俑、步兵、車兵、騎兵陶俑就多達近萬件,馬俑五百余匹,木質戰車壹百三十多輛。而且,兵、馬之俑與真人、真馬的高度大小相當。據有人推測,象這樣的陪葬墓的秦始皇陵的前後左右應各有壹座(已挖掘的位置在正東)。如果將秦皇陵全部挖掘,其陪葬品還不知有多少。漢景帝時洛陽賭徒劇孟,其母死,參加送殯者多達官富豪,光所乘的車子就有壹千多輛,轟動洛陽。時人乃至以此觀劇孟的交際能力和為人們所尊敬程度。這壹隆喪厚葬之風歷代沿襲,迄至明、清,即便今日亦大有熱衷者。

但是,由於隆喪厚葬浪費人力、物力,鼓起社會的鋪張奢侈之風,因而歷代都有反對者。早在春秋時墨子就極力反對,並提倡“節葬”,並反對鬼神之說,著有《論衡》壹書。北宋名相歐陽修還提出“祭之豐,不如養之豐也。”後世遂由此演為“厚養薄葬”的主張。同時,中國歷史上也不乏以實際行動反對隆喪厚葬奢侈之風者。漢文這帝遺詔薄葬,改守制三年為二十七日,“出臨三日,皆釋服。”(《漢書.文帝本紀》),即出葬後三日恢復正常的社會生活。漢武帝時,天下奢侈及隆喪厚葬之風日盛壹日,這與漢武帝本人的奢侈和大造墓地有關系,當時有個叫楊王孫的人,家有千金之業,臨終,憤世風之奢靡,隆喪厚葬之費財,囑兒子,死後實行裸葬。即:將屍體裝入囊中,入土後,從腳下抽出布囊,使裸體葬入土壤中,例子說,葬禮是應該有的,但現在的人厚葬實在太過份了。所以“壹味以裸葬,將以矯世也。”(《漢書.楊王孫傳》)。漢末諫議大夫貢禹向漢武帝上書,痛陳厚葬之風對社會經濟的危害性以及民風的腐蝕作用,並強烈地反對隆喪厚葬。他認造成這樣的情況,責任在皇帝帶的頭,“過自上生”,漢武帝,昭帝,宣帝陵的營造都奢侈過度,“大失禮逆無心”。(《漢書.貢禹傳》)。無奈頹風難挽,西漢王朝不久就覆亡了。

各朝代開國之初,民風儉相,社會經濟極待恢復,朝廷為休養生息,故歷朝開國幾代帝王都能大力提倡簡喪薄葬,並大體能行之效。如漢文帝,漢景帝、唐太宗,高宗等都提倡過“薄葬”。但朝代進入中,後期,隆喪厚葬這風就伴隨著整個社會的奢侈之風壹同成長起來。直到該朝代垮臺。新朝代建立,新壹輪循環又重新開始。

這壹隆喪厚葬和簡喪薄葬相互對立的模式大體被歷朝所承襲。

隆喪厚葬又離不開土葬。因而,它總是借助於土葬的形式而肆虐的。

近代西方文化的傳入與殯葬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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