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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網絡名人的照片做頭像是否侵犯肖像權?

法律分析:如果使用網絡名人的照片作為頭像,不以營利為目的,不侵犯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或不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將構成侵犯肖像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零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醜化、毀損、偽造等方式侵犯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壹千零二十條下列行為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而合理進行:

(壹)在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持有人的公開肖像;

(二)為新聞報道目的,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持有人的肖像;

(三)國家機關為依法履行職責,在必要的範圍內制作、使用、宣傳權利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權利人肖像的;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肖像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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