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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量刑的認定標準

壹、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壹千元至三千元為起點 。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壹、如何認定盜竊罪?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地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壹)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實施盜竊行為已竊取的公私財物數額。

(二)已經著手實行盜竊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的,是盜竊未遂。盜竊未遂,情節嚴重的,如明確以巨額現款、國家珍貴文物或者貴重物品等為盜竊目標的,也應定罪並依法處罰。

(三)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慣竊罪或者盜竊數額巨大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並應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盜竊的公私財物,既指有形財物,也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重要技術成果等無形財物。

盜用他人長途電話賬號、碼號造成損失,盜竊他人非法所得,數額較大的應當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五)盜竊自己家裏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壹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在社會上作案有所區別。

二、 如何認定盜竊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壹)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壹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

(四)鐵路運輸過程中發生的盜竊案件,盜竊“數額較大”以400元為起點;“數額巨大”以4000元為起點;“數額特別巨大”以30000元為起點。

三、如何計算被盜物品的數額?

(壹)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區別不同情況,根據被告人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並按照下列核價原則,以人民幣分別計算:

1.流通領域的商品,按市場零售價的中等價格計算;屬於國家定價的,按國家定價計算;屬於國家指導價的,按指導價的最高限價計算。

2.生產領域的產品,成品按前項規定的辦法計算;半成品可根據其在生產過程中實際所處的階段,比照成品價格進行折算。

3.單位和公民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等物品,原則上按購進價計算,但現行市場價高於原購進價的,按現行市場價的中等價格計算。

4.農副產品,如糧食、豬、羊、家禽、魚等,壹律按農貿市場同類產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大牲畜,如牛、馬、驢等,壹律按大牲畜交易市場同類同等大牲畜的中等價格計算。

5.進出口物資、物品,按本項之1規定的辦法計算。

6.金、銀、珠寶等制作的工藝品(包括飾品和器皿等),按國有商店零售價計算;國有商店沒有出售的,按國家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黃金、白銀按國家定價計算。

7.外幣,按照被盜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賣出價計算。

8.不屬於館藏三級以上的壹般文物(包括古玩、古書畫等),按照國有文物商店的壹般零售價計算,或者按國家文物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二)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按下列方法計算:

1.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不論能否隨即兌現,均按票面數額和案發時應得的利息、獎金或者獎品等壹並計算。股票應按照被盜當日證券交易所公布的該種股票成交的平均價格計算。

2.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如果是票面價值已定並能隨即兌現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額的支票,以及不需證明手續即可提取貨物的提貨單等,應按票面數額(有利息的應包括案發時應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貨物的價值計算。如果是票面價值未定,但能隨即兌現的(如已蓋好印章的空白支票等),則以實際兌現的財物價值計算。

不能隨即兌現的記名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或者將能隨即兌現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銷毀或丟棄,而失主可以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實際損失的,不按票面數額計算,可作為量刑考慮的情節。

(三)同種類的大宗被盜物品,失主以多種價格購進,能夠分清的,應分別計算;難以區分的,可按此類物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四)被盜物品在被盜後損壞的,仍按物品被盜時的原值計算。

被盜物品已被銷贓、揮霍,無法追繳或者已被丟棄、毀滅的,或者幾經轉手,最初形態被破壞的,壹般應當根據被害人、證人的陳述、證言和提供的有效憑證以及犯罪分子本人的供述,按照本條第(壹)項規定的核價原則,確定原被盜物品價值。

(五)對已陳舊、殘損或者使用過的被盜物品,應結合作案當時、當地同類物品的價格和被盜時的殘舊程度,由有關部門作價。

(六)殘次品,按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廢品,按物資回收利用部門的收購價格計算;假貨、劣貨,按假、劣貨的實際價值計算。

(七)失主以明顯低於被盜當時、當地市場零售價購進的物品,應按照本條第(壹)項規定的核價原則計算。

(八)盜竊後的銷贓數額,作為量刑情節考慮,但銷贓數額高於按本解釋計算的盜竊數額的,則盜竊數額應按銷贓數額計算。

(九)盜竊違禁品,如毒品、淫穢物品等,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十)被盜物品價格不明或者難以確定的,應委托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人員核定。受委托對被盜物品負責核價的單位,核價後應出具鑒定結論,加蓋作價部門的印章,並且由作價人或者估價人簽名或者蓋章。

(十壹)對於多次盜竊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應累計其盜竊數額,論罪處罰。對已經處理過的盜竊行為,即使原處罰偏輕,也不能重新計算其盜竊數額,重復處罰。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盜竊數額較大的,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其盜竊數額不應計入滿16歲以後進行的盜竊行為中去。

四、如何看待盜竊案件的情節?

(壹)盜竊數額是構成盜竊罪的重要標準,但不是定罪量刑的惟壹標準。除根據盜竊財物數額外,還應當根據犯罪的其他具體情節和犯罪分子的認罪態度、退贓表現等,進行全面分析,正確定罪量刑。

個人盜竊公私財物雖未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但具有下列情節之壹的,也可追究其刑事責任:

1.多次扒竊作案的;

2.以破壞性手段盜竊並造成公私財產損失嚴重的;

3.入戶盜竊多次的;

4.教唆未成年人盜竊的;

5.勞改、勞教人員在勞改、勞教期間盜竊的;

6.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或者管制、監外執行期間盜竊的;

7.曾因盜竊被治安處罰3次以上或者被勞動教養2次以上,2年內又進行盜竊的;

8.曾因盜竊被免訴、免刑後2年內,或者因盜竊受過刑罰處罰後3年內又進行盜竊的;

9.盜竊盲、聾、啞等殘疾人、孤老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財物的;

10.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個人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但具有下列情節之壹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1.初犯、偶犯、已滿16歲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作案情節輕微的;

2.情節輕微並主動坦白或者積極退賠的;

3.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甚微的;

5.盜竊未遂情節輕微的;

6.其他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

(二)在***同盜竊犯罪中,各***犯基於***同的故意,實施了***同的犯罪行為,應對***同盜竊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負責。

1.對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按照集團盜竊的總數額依法處罰;

2.對其他***同盜竊犯罪中的主犯,應按照參與***同盜竊的總數額依法處罰;

3.對***同盜竊犯罪中的從犯,應按照參與***同盜竊的總數額適用刑法。數額較大的,適用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數額巨大的,適用刑法第壹百五十二條。具體量刑時,應根據犯罪分子在***同盜竊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照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4.***同盜竊犯罪後,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立功、未成年等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的,可以或者應當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具有坦白或者積極退贓等情節的,也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已於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1次會議、2013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壹三年四月二日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1次會議、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懲治盜竊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壹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第二條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壹)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壹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條 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  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  在公***場所或者公***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  第四條 盜竊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壹)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估價機構估價;  (二)盜竊外幣的,按照盜竊時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外幣,按照盜竊時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貨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三)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盜竊數量能夠查實的,按照查實的數量計算盜竊數額;盜竊數量無法查實的,以盜竊前六個月月均正常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盜竊前正常使用不足六個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間的月均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  (四)明知是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戶為其支付的費用認定盜竊數額;無法直接確認的,以合法用戶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接、復制後的月繳費額減去被盜接、復制前六個月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合法用戶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足六個月的,按照實際使用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  (五)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出售的,按照銷贓數額認定盜竊數額。  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於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第五條 盜竊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按照下列方法認定盜竊數額:  (壹)盜竊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應當按票面數額和盜竊時應得的孳息、獎金或者獎品等可得收益壹並計算盜竊數額;  (二)盜竊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已經兌現的,按照兌現部分的財物價值計算盜竊數額;沒有兌現,但失主無法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損失的,按照給失主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盜竊數額。  第六條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壹,或者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數額達到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七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壹,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壹)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諒解的;  (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條 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壹般可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  第九條 盜竊國有館藏壹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盜竊多件不同等級國有館藏文物的,三件同級文物可以視為壹件高壹級文物。  盜竊民間收藏的文物的,根據本解釋第四條第壹款第壹項的規定認定盜竊數額。  第十條 偷開他人機動車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偷開機動車,導致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二)為盜竊其他財物,偷開機動車作為犯罪工具使用後非法占有車輛,或者將車輛遺棄導致丟失的,被盜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額;  (三)為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作為犯罪工具使用後非法占有車輛,或者將車輛遺棄導致丟失的,以盜竊罪和其他犯罪數罪並罰;將車輛送回未造成丟失的,按照其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從重處罰。  第十壹條 盜竊公私財物並造成財物損毀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其他犯罪的,擇壹重罪從重處罰;  (二)實施盜竊犯罪後,為掩蓋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毀壞其他財物構成犯罪的,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犯罪數罪並罰;  (三)盜竊行為未構成犯罪,但損毀財物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 盜竊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  (二)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盜竊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壹量刑幅度的,以盜竊罪既遂處罰。  第十三條 單位組織、指使盜竊,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及本解釋有關規定的,以盜竊罪追究組織者、指使者、直接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因犯盜竊罪,依法判處罰金刑的,應當在壹千元以上盜竊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盜竊數額無法計算的,應當在壹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第十五條 本解釋發布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4號)同時廢止;之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與本解釋不壹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關於盜竊罪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發  《關於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法發〔201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總政治部保衛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現將《關於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印發給妳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情況及遇到的問題,請分別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二 ○ 壹 壹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於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確保管制和緩刑的執行效果,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第壹條 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況,認為從促進犯罪分子教育矯正、有效維護社會秩序的需要出發,確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同時宣告禁止令。  第二條 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應當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質、犯罪手段、犯罪後的悔罪表現、個人壹貫表現等情況,充分考慮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關聯程度,有針對性地決定禁止其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的壹項或者幾項內容。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以下壹項或者幾項活動:  (壹)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在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禁止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二)實施證券犯罪、貸款犯罪、票據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從事證券交易、申領貸款、使用票據或者申領、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動;  (三)利用從事特定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犯罪的,禁止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  (四)附帶民事賠償義務未履行完畢,違法所得未追繳、退賠到位,或者罰金尚未足額繳納的,禁止從事高消費活動;  (五)其他確有必要禁止從事的活動。  第四條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進入以下壹類或者幾類區域、場所:  (壹)禁止進入夜總會、酒吧、迪廳、網吧等娛樂場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禁止進入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場所;  (三)禁止進入中小學校區、幼兒園園區及周邊地區,確因本人就學、居住等原因,經執行機關批準的除外;  (四)其他確有必要禁止進入的區域、場所。  第五條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接觸以下壹類或者幾類人員:  (壹)未經對方同意,禁止接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二)未經對方同意,禁止接觸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三)未經對方同意,禁止接觸控告人、批評人、舉報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四)禁止接觸同案犯;  (五)禁止接觸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擾的人或者可能誘發其再次危害社會的人。  第六條 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與管制執行、緩刑考驗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於管制執行、緩刑考驗的期限,但判處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宣告緩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於二個月。  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以致管制執行的期限少於三個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  禁止令的執行期限,從管制、緩刑執行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對可能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被告人可以提出宣告禁止令的建議。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應否對被告人宣告禁止令提出意見,並說明理由。  公安機關在移送審查起訴時,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況,就應否宣告禁止令及宣告何種禁止令,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  第八條 人民法院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主文部分單獨作為壹項予以宣告。  第九條 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機關指導管理的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機構執行禁止令的活動實行監督。發現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應當通知社區矯正機構糾正。  第十壹條 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或者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尚不屬情節嚴重的,由負責執行禁止令的社區矯正機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原作出緩刑裁判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當地社區矯正機構提出的撤銷緩刑建議書之日起壹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銷緩刑的裁定壹經作出,立即生效。  違反禁止令,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壹)三次以上違反禁止令的;  (二)因違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處罰後,再次違反禁止令的;  (三)違反禁止令,發生較為嚴重危害後果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十三條 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被依法減刑時,禁止令的期限可以相應縮短,由人民法院在減刑裁定中確定新的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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