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現象產生的原因:
1、法規、制度不健全。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頒布實施,其中最富爭議的莫過於該法第76條規定: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責任。” 這壹規定否定了原來壹些城市已經實施的“撞了白撞”,將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的交通事故的責任首先歸結為機動車。這壹規定壹出臺,就引起了社會各界人士的關註,不少人認為這有失公平。其中提到的故意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責任,但如何確定駕駛員故意的行為?“碰瓷者”在“碰瓷”過程中,很容易鉆這方面的空子。
2、高額收益的驅誘。利益對每個人都有吸引力,尤其是來之較易得高額利益催使壹些人更加向往。碰瓷現象就是為了謀取高額利益而存在的,通過交通事故從對方身上謀取利益,是碰瓷的手段之壹。
3、駕駛人法制觀念不強。碰瓷者選擇的車輛往往是外地過路車、出租車、手續不健全的車,外地過路車不想惹事生非,以為花錢免災,這樣更縱容了不法分子;出租車很多都是承包的別人的,壹旦被交警隊扣回去很多天都不能經營,損失更大,權衡之下寧可多賠點錢也要現場處理;手續不健全的車害怕交警出現場後會重罰,更不敢報警。
4、駕駛人本身有交通違法行為。碰瓷者選擇的對象往往是有交通違法行為的駕駛人,比如違法變更車道、在不允許轉彎的地方轉彎、違法掉頭等。這樣發生交通事故即使報案,交警到達現場處理,車主也要負全責,車主為了省事而選擇與碰瓷者“私了”。還有的碰瓷者在酒店門口蹲守,看見有酒後駕車的駕駛人就尾隨其後伺機作案,而酒後駕駛的駕駛人為了逃避處罰,也主動選擇與碰瓷者“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