擇偶:
除“相親”外,相當於古六禮之“納采”、“問名”和“納吉”。“納吉”後來演化為今之訂盟(也有把訂盟歸人“納征”)。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婚姻大事,須聽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後期也有托親友說親的,在確定締親意向時,有的家長也能征求壹下婚嫁本人的意見作為參考。
“提生日”:即議親。媒人把男女雙方的庚貼送到對方家裏,各自壓置於廳堂神龕香爐底下蔔吉,若三日內雙方家中均平安無事,稱“三日圓”。如果有壹方沒有“三日圓”,議親必須取消。
相親:經雙方家長認可後,男方家庭擇日由其祖母、母或伯叔母、姑母等女性尊親前往女方家中,實察女方容貌儀表等。
定婚
相當於古六禮中的“納征”和“請期”。
“壓定”:亦稱訂盟。壹般由男方女性尊長把戒指、訂儀、喜糖等禮品,送到女家,並親自把戒指戴於嫁女手指上,宣告婚事已定。
“轎前盤”:“壓定”之後,男方先後三次備辦豐盛的彩禮送往女家,稱“戴手鐲”、“送花”和“轎前盤”,合稱“行大禮”。清末以來,逐漸把“行大禮”合並為“轎前盤”,稱為“花疊盤”或“盤擔”。有的地方是把“壓定”和“行大禮”合並在壹起舉行。“行大禮”把婚前的準備工作推向了高潮,而“行大禮”和“壓定”的中心內容都集中在錢物方面,男家向女家送聘金和禮品,有酬謝其養女之恩的用意。
“送日頭”:送“盤擔”時,要通知女家迎娶吉日及冠笄時刻,叫“送日頭”。
“送嫁妝”:在婚前壹、兩天,女家要派人把金銀首飾、珠玉古玩、綢緞布匹等眾多的嫁妝送往男家。德化畬民嫁女,舊時有資送刀斧之俗。
二、婚娶
新郎須親至女家禮迎新娘,這在古“六禮”中稱“親迎”。
清代前期,泉州婚俗中,除個別宦族外,婚禮皆不親迎;至期,辦好彩轎,遣媒送至女家。
古籍對婚姻本義是這樣解釋的:昏時行禮,故謂之“婚”;婦人因夫而成,故曰“姻”。因此古時親迎必在黃昏之後,乃至深夜,連壹切迎送人員都得穿黑色禮服,這顯然是遠古時代夜間搶親習俗的遺存。
舊時泉州迎娶都在白天,但新娘須頭蒙烏巾,並要有壹對轎前燈,這當是沿古禮黑夜親迎之遺跡。
新娘出嫁是大喜事,反而要“哭嫁”,以示悲傷,全國南北皆然。可能是思相離而悲,或是隨俗,但民俗學者認為,此乃原始社會掠奪婚姻的遺俗。
花轎抵達男家,壹時鼓樂、鞭炮齊鳴,喜氣洋洋。
新郎至轎前,下馬威似的朝轎門輕踢壹腳,轎內新娘馬上應戰,還踢轎門壹腳,這是在用壹種特殊的語言向人們宣示:日後男不懼內,女不示弱。
男家壹位平輩男青年或下輩男孩走到花轎前,揖請新娘出轎;再由男家福命大的女長輩手牽新娘出轎,送嫁娘舉起貼有紅雙喜字樣的米篩為新娘遮面。在三通喜樂聲中,新娘慢步跨過火爐,踏上瓦片,進入洞房。
據說“遮米篩”和“踏瓦片”是為辟邪,但安溪人卻有獨到的解釋,稱此舉寓有明亡之後,其孤臣遺老尚望“反清復明”,教示新婚夫婦“頭不戴清朝天,腳不踏清朝地”的隱意。至於“跨火爐”,人們認為可以利用火神的威靈,將新娘在其家裏和沿途所招惹的邪氣燒盡。
新娘到夫家後,又有拜天地、挑烏巾、喝交杯酒、宴請賓客等節目,其中鬧洞房為是日婚禮的壓臺戲。俗謂洞房不鬧不喜,不鬧不吉利,而且在新婚七天內可以連續鬧,有“七日內不分大小”之說。鬧洞房的內容大多是要新婚夫婦,當眾做出種種親呢舉動,詼諧有趣。
“公雞娶婦”:在晉江、石獅僑鄉,已定好婚期的海外青年華僑,因種種原因,近期無法回家鄉按時完婚,經男女雙方家長協商同意,如期舉行婚禮,新郎則以壹只大公雞代替。這只大公雞在七日內放在新婚洞房的床底下,七日後才移到室外雞窩,精心飼養,至其“壽終正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