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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不得實施稅務保全及強制執行措施的有

1、稅務機關可以強制執行罰款。

2、具體規定是,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的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因納稅人、 扣繳義務人 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做法的,能夠在限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交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藏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能夠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保證。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保證,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準許,稅務機關能夠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壹)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組織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前款限定的限期內交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交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準許,稅務機關能夠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組織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個人及其所扶養親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範圍之內。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五十九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所稱其他財產,包括納稅人的房地產、現錢、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

機敏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壹處以外的住房不隸屬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個人及其所扶養親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壹、稅務機關能否對約定負稅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能夠,如果該公司存在符合稅法扣押要求、強制執行要求,是可以對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零壹條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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