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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保全措施的實施範圍

包括納稅人的存款、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其他財產包括:納稅人的不動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個人及其贍養人維持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物品,不屬於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壹處以外的房屋,不屬於稅收征管法所說的個人及其扶養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物品。對單價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稅務機關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措施。個人贍養的家庭成員,是指沒有生活來源,由納稅人贍養的配偶、直系親屬及其他親屬。

另壹方面是稅收執法,新稅收征管法及其細則實施以來,關於執行範圍的例外規定並不具體,也沒有看到相關的司法解釋或稅收補充規定。雖然基層稅務機關不習慣也不忍心過多使用強制保全手段,但目前還是有必要使用這樣的手段,特別是2005年6月5438日至10月1日《欠稅公告辦法(試行)》實施後,欠稅不僅要公告還要追繳,強制保全手段的使用必須從不習慣到習慣,從不心軟到依法打擊。因為對違法者的仁慈就是守法的懲罰,什麽樣的違法行為就要承擔什麽樣的懲罰,這是對所有納稅人的公平正義!筆者認為,最高法院規定在民事案件中不能扣押的幾種財產,對稅收執法具有借鑒意義,應當引起稅法制定者和執行者的重視。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自2005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該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八種財產。這八種財產包括:衣服、家具、炊具、餐具等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需的生活費;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此標準確定必要的生活費;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完成義務教育所需的物品;未發表的發明或未發表的作品;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和醫療用品;被執行人授予的獎章和其他榮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其政府部門的名義同外國和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免予查封、扣押、凍結;法律、司法解釋規定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財產。

據介紹,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在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中被廣泛運用。由於現有法律和司法解釋比較原則,在壹些問題上沒有規定,很多情況下沒有依據,導致實踐中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執行存在壹定程度的隨意性和失範,影響了壹些案件的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這壹司法解釋,旨在進壹步規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為解決執行難提供法律措施和手段,最大限度地維護案件當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二條稅務機關必須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執行措施,不得查封、扣押納稅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物品。

第四十三條稅務機關濫用職權,違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執行措施,或者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執行措施不當,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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