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航規定,以下物品不得作為行李托運或夾在行李中(包括托運行李和自理行李),也不得作為免費隨身攜帶物品帶入機艙。
1,危險品
是指國家規定的違禁物品、限帶物品和危險品,包括爆炸品、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質、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物質和傳染性物質、放射性物質、腐蝕性物質、磁性物質、具有麻醉、不愉快或其他類似性質的物質、易汙染航空器的物品以及山東航空公司規定的其他不允許作為行李運輸的危險品。
2.槍支、各類仿真玩具槍、槍支打火機等各類攻擊性武器,除托運行李運輸的運動器材外,不準作為行李。
3、軍械、警用裝備。
4.控制工具。
5.活體動物,小動物、導盲犬、助聽犬除外。
6、國家規定的其他違禁物品。
下列需要特殊保管的物品,不得作為托運行李或者夾在行李中托運,但應當在包裝、體積、重量的限度內,作為自理行李或者免費隨身攜帶物品帶入客艙運輸。托運行李中攜帶的下列物品的滅失或者損壞,只有普通托運行李承擔賠償責任。
1,重要文件,業務文件資料。
2.證券、貨幣、匯票和珠寶。
3.貴金屬及其制品。
4.古董字畫。
5.易碎、易損壞的物品和易腐物品。
6.樣品、絕版印刷品或手稿。
7.旅行證件和鑰匙。
8.電子產品、數碼產品、相機原廠零件等。
9.手機、隨身聽播放器、電腦軟硬件等。
10,個人需要定期服用的藥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