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什麽?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以金錢、物質等手段引誘他人賣淫,為他人提供賣淫場所,為嫖客牽線搭橋的行為。
(壹)客體要素
本罪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助長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B)客觀因素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
誘奸是指行為人以金錢、物質利益或非物質利益為誘餌,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引誘、勾引、勸誘、慫恿、引誘、教唆他人賣淫。這裏的物質利益指的是金錢以外的具有財產價值的物品,如金銀首飾、珠寶古玩、家電、房產等。這裏的無形利益是指除了金錢和物質利益之外的其他利益,比如提供招聘指標、安排城市戶口、調換上級工作、給予出國機會等。這裏的其他手段是指著別人宣揚頹廢的生活方式,灌輸“性解放”、“以賣淫為榮”等頹廢思想,或者許諾給別人提供毒品,等等。至於行為人的引誘行為是否是通過言語、文字、動作、圖片或者其他手段實施的,與本罪的成立無關。引誘者承諾的內容是否實現,由誰實現,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行為。這裏的提供場所是指行為人安排他人賣淫的場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場所。比如行為人的長期住所、臨時租住的房屋或者被騙借的親友住所,以及其他場所和場所。需要註意的是,這裏的場所不僅僅局限於房屋,還包括汽車、輪船等其他交通工具。將自己所有或者經營的交通工具特別是出租車提供給他人賣淫,是當前犯罪的新特點。這種方法更加隱蔽和狡猾。這裏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為行為人提供為他人賣淫所需的物品、用具等條件,如為他人賣淫把風等。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以外的設施,也是助長他人賣淫活動、容留他人賣淫的表現。因此,對本罪的容忍度不能狹隘地理解為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行為人的容留行為是主動實施的還是應賣淫者或嫖客的要求實施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住宿期限的長短,是否有利可圖,無關緊要。
介紹是指妓女與嫖客牽線搭橋,使他人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俗稱“拉皮條”。不難看出,介紹行為有其自身的定性規定。它不同於誘惑和寬容。在實踐中,介紹的方式多為雙向,比如將嫖客介紹給嫖客,或者將嫖客帶到嫖客住處進行面對面的牽線搭橋,但也不排除單向介紹,比如單純向嫖客提供信息,嫖客會自己勾搭。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選擇性犯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無論是同時進行還是只有其中壹項,均構成本罪。比如介紹他人賣淫的,以介紹賣淫罪定罪,有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三種行為的,以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定罪,不得數罪並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