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規劃等專項規劃;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和村鎮規劃;指導和審查縣(市、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地質環境規劃;實施市政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三)監督檢查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執法部門和國土礦產資源規劃的實施;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擔並組織調解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四)制定和實施耕地特殊保護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監督未利用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確保耕地占補平衡。
(五)管理全市土地資源和城鄉地籍及土地管理工作;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工作。
(六)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折價出資(入股)、轉讓、交易和土地收購儲備管理辦法;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土地市場和土地評估行業;組織實施國有土地資產的清查、核實和處置;制定實施鄉(鎮)村土地利用管理辦法,指導實施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
(七)組織評估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土地等級,審查土地評估機構資質,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市政府、省政府和國務院批準的各類農用地轉用、征用(使用)的審查和審批。
(八)依法管理礦業權市場;制定全市礦業權市場運行規則和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和指導礦業權行政獎勵、招標、拍賣,審批礦業權轉讓申請;指導和監督全市礦業權市場的相關運作;收取采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價款。
(九)統壹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地質資料匯交;監督管理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組織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年檢、年報和礦產監管;依法收取和使用礦產資源補償費,監督和接受礦山動態環境治理項目。
(十)依法管理地質環境,組織地質災害的勘查、監測和防治;負責地質災害評估管理、勘查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資質審查發證,並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進行鑒定;收取和管理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預備費;指導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和環境地質的勘查和評價,監測和監督地下水的超采和汙染;保護地質遺跡,確定古生物化石產地、具有重要價值的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跡保護區。
(十壹)安排、監督、檢查市財政撥付的國土資源資金和其他資金的使用。
(十二)組織國土礦產資源科技工作和對外合作交流。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