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鼐“命名四原則”
命名是人類的文化活動,也是科學活動,命名有文化法則,有科學法則。科學研究上的任何壹種命名過程,都要遵循壹定的規範,要有壹定的原則,不然的話,每個科學家都可以我行我素,以至於政出八門。當然由於科學總是在不斷完善和發展,包括命名規範在內的諸多研究方法也會隨之產生變化,也會壹步步完善。在這樣的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壹些問題,產生前後不壹致的矛盾。如天文學為發現的新星命名,有時是用發現者的名字,有時又用另外某壹科學家的名字;生物學為新物種命名,有的用發現的地名,有的則用發現者的人名。考古學文化的命名也有類似問題,命名原則也需要進行規範。
考古學文化的命名問題,19世紀的考古學研究就已開始關註。考古學家為了區分壹個地區處於前後不同發展階段的考古遺存,采用最早發現這些不同發展階段遺存的地點作為各個分期的名稱。後來為了進壹步區分同壹地區時代不同和時代相近而內涵不同的考古遺存,產生了“考古學文化”的概念,過去用作分期名稱的地名就很自然地變成了考古學文化的名稱。中國考古學文化的命名也經歷了類似的變化過程,如安特生將甘肅史前文化最初劃分為六期,分別以最先發現的小地名命名為齊家期、仰韶期、馬廠期、寺窪期、辛店期、沙井期,它們在後來多數都被中國考古學家改稱為獨立的考古學文化。
夏鼐在指導中國考古學文化命名的過程中,非常強調這樣壹個國際考古學界的慣例:考古學文化“大多數是以第壹次發現的典型的遺跡的小地名為名”(註:夏鼐:《關於考古學上文化的定名問題》,《考古》1959年4期。)。這個辦法最早是19世紀60
年代法國考古學家在研究舊石器文化時開始采用的,實際上借用的是地質學上地史分期的命名辦法。20世紀以後,這種命名方法被考古學家們普遍采用,中國包括仰韶文化、龍山文化在內的考古學文化就是這樣命名的。
中國考古學界對考古學文化命名原則的研究,實際上遲至本世紀50年代末才真正展開。1959年為了編寫《新中國的考古收獲》,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的壹些研究人員感到考古學文化的命名問題比較突出,為解決這個問題,夏鼐先生當時提出了考古學文化命名的壹些原則,並寫成《關於考古學上文化的定名問題》壹文公開發表(註:夏鼐:《關於考古學上文化的定名問題》,《考古》1959年4期。),中國考古學界壹直以他的意見作為指導,命名了壹系列考古學文化。
夏鼐先生當時提出了壹個成熟的考古學文化命名的條件,主要有以下三條。
第壹,壹種文化必須有壹群的特征。根據英國考古學家柴爾德的說法,壹種文化必須有壹群具有明確特性的類型品。夏鼐先生特別強調壹群的特征至少要在兩個不同的地點出現,而壹群特征的類型品,卻不壹定是最重要的東西,但它們的內涵須很明確,例如陶器,“必須是用某種質料以某種制法制成的某種(或某幾種)形式的和某種(或某幾種)紋飾的陶器”,不能是空泛的灰陶或彩陶之類。
第二,同壹類型的遺址最好發現不止壹處。只有在較多的遺址發現同壹特征的文化遺存,才能了解它的分布範圍,認識到它的主要內容。
第三,必須對這壹文化的內容有相當充分的認識。同類遺存中至少有壹處遺址做過較全面深入的研究,充分認識它的特征,認識構成這壹文化的各種“元素”,不能僅依采集的少數材料匆促命名新文化。
這便是學者們常說的考古學文化命名的“三原則”。由於夏鼐先生的提倡,中國考古學文化命名的原則,大體采納了柴爾德的觀點,是以壹群具有明確特征、經常伴出的類型品作為區分考古學文化的標誌。而最終命名的確定,正如夏鼐先生所說:考古學“文化的名稱如何命名,似乎可以采用最通行的辦法,便是以第壹次發現的典型遺跡(不論是壹個墓地或居住遺址)的小地名為名。”我們可以將這個說法歸納為下面的第四個命名條件:
第四,以首次發現的典型遺址的小地名命名。古文化遺址的命名,壹般是用遺址所在的小地名,這實際規定了考古學文化命名的壹個重要前提條件。確定考古學文化的名稱,既要求是第壹次發現的遺址,又要求是有典型代表性的遺址,面對幾種選擇時,定名要適當。
如果加上這壹條,“三原則”就成為了“四原則”。考古學界時常也采用以地區或流域命名、以特征遺物命名、以地名加前後綴命名、以族別命名等方法,而以“小地名命名”的方法使用最為普遍。
安誌敏先生他列舉了以小地名命名、以地區或流域命名、以特征遺物命名、以地名加前後綴命名、以族別命名的幾種方法,但並沒有明確認定考古學文化命名的壹些具體原則。他也這樣強調:“壹個考古學文化包括有不同的文化因素,例如某幾種特定類型的住宅、墓葬、工具、陶器和裝飾品以及某些特定的工藝技術等”;“至少應對該文化的壹處典型遺址作較全面、深入的研究”,如果將這些話作為命名原則理解,與夏鼐先生的“四原則”精神應當是壹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