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作為行李運輸的物品
下列物品不得作為行李或夾入行李內托運,也不得作為免費隨身攜帶物品帶入客艙運輸。 危險品、 槍支(獵槍和體育運動用槍支除外)、軍用或警用械具類(含主要零部件)、 管制刀具。 活體動物、帶有明顯異味的鮮活易腐物品(如:海鮮、榴蓮等)。
不得作為托運行李運輸的物品
下列需要專人照管的物品,不得作為托運行李或夾入行李內托運,而應作為非托運行李帶入客艙運輸。對旅客違反此規定而造成的損失,國航只按壹般托運行李承擔賠償責任。
A 重要文件、商業文件和資料、旅行證件。
B 證券、貨幣、匯票、珠寶。
C 貴重金屬及其制品。
D 古玩字畫。
E 易碎易損壞物品、易腐物品。
F 樣品、絕版印刷品或手稿。
G 電子產品、數碼產品、攝像機原配件等。
H 移動電話、隨身聽唱機、電腦軟硬件等。
I 個人需要定時服用的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