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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煉黃金違法嗎?

在家提煉黃金是違法的。

金銀由中國人民銀行統壹收購。除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或者委托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購金銀。

境內機構從境外進口的金銀、礦產品中提取的副產金銀,除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留用或者按照規定用於加工復出口的金銀外,應當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銷售、交換或者留用。

廠礦、農村社隊、部隊和從事金銀生產的個人開采的金銀(包括礦產品和冶煉副產品),必須全部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銷售、交換和留用。

生產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生產過程中成品和半成品金銀的管理,不得擅自銷售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第三十壹條違反本條例的下列行為,由中國人民銀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海關分別按照各自的職權予以處罰:

(壹)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的規定,擅自收購、出售、交換和留用金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強制收購或者貶值。情節嚴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處以罰款或沒收。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壹條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熔化、銷毀或者占有出土無主金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追回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將給予警告或收回已撥付的金銀。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直至停止供應。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私自經營,或者擅自改變經營範圍,或者虛假收購金銀,挪用、克扣金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罰款或者沒收。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責令停業。

(五)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固定價格使用金銀,私自收購或者貸款抵押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強行收購或者貶值收購。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罰款或沒收。

(六)違反本條例第五章金銀進出境管理規定或者以各種手段將金銀走私出境的,由海關依照本條例和國家海關法規處理。

(七)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兌付。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單位追究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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