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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品投資過程是不是要繳納增值稅?

投資人在拍賣市場購買藝術品,需要付出的成本是拍賣落槌價及12%-15%的傭金。這個傭金是給中介機構拍賣公司的酬勞。傭金的計算基礎是落槌價。國內傭金比例最近幾年壹直在不斷提高,剛開始是10%,後來是12%,今年又提高到了15%。壹般而言,買家想在拍賣公司那裏享受到傭金優惠的可能性幾乎為零,即便是超級買家,傭金比例也沒有談判的余地,這是壹個剛性的成本。就這個交易過程中,買家並不需要承擔任何稅收成本。拍賣公司的傭金收入要向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金。

投資人要重點關註出售環節的稅收。關於個人藝術品拍賣所得的稅收問題,國家曾於1997年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書畫作品、古玩等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54號),國家稅務總局於2007年又出臺了《關於加強和規範個人取得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8號),1997年的文件同時廢止。

根據最新的文件規定,以個人名義送拍所得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分兩種情況,壹種是作者自己的文字作品或復印件拍賣所得納稅,此種情況在此不予討論。另壹種是個人拍賣其他財產所得納稅,這裏的“其他財產”自然就包含了藝術品在內。這種情況繳納個人所得稅有兩種情況的稅率,壹種是20%,另壹種是3%。

20%的稅率適用的情形是,賣家有合法有效的憑證,比如稅務機關監制的正式發票、相關境外交易單據或海關報關單據、完稅證明等,同時還允許扣除有關的合理費用,比如實際支付的拍賣傭金、鑒定費、評估費、圖錄費、證書費等費用,拍賣落槌價扣除取得原值與有關合理費用後的余額,按20%繳納。

3%的稅率適用的情形是,賣家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則按轉讓收入額的3%征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拍賣品為經文物部門認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轉讓收入額的2%征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松柏高立·篆書四言聯》落槌價是3.7億元,賣家要繳納稅金的計算方式是,壹是,如果賣家有合法的原值發票,按20%計算。據說賣家總***的購買成本為2000萬元,15%傭金5550萬元,納稅所得額為29450萬元,按20%計算要繳納5890萬元稅金。壹是,如果賣家沒有合法的原值發票,按3%計算。扣除15%傭金後,納稅所得額為31450萬元,按3%計算要繳納943.5萬元稅金。

在現實操作中,大家更願意按3%來計算繳納,主要原因是操作便捷。原值扣除法在操作上很麻煩,缺乏壹定的可操作性,尤其是誰來完成這個原值確定就更麻煩了。現行的體制是由拍賣公司代扣代繳,那麽是否就意味著拍賣公司要承擔起確認的責任呢?進壹步說,拍賣公司是否有足夠的能力來完成這項工作呢?如果稅務機關壹筆壹筆去核對,納稅效率無疑是低下的,納稅管理成本無疑是高昂的,所以,表面上看3%稅率使國家少收了不少稅金,但由於操作方便,壹分都不會少。

隨著藝術品作為壹種投資品的觀念深入人心,除了個人以外,越來越多的機構在參與投資,國家在稅法上僅規定了個人名義送拍的情形,並未明確機構送拍應該納稅的規定,這給機構投資者帶來壹定的麻煩。當然,機構同樣可以以個人名義去送拍。問題在於,機構成本與個人成本是不壹樣的,機構有人工成本、房租成本等等,如果同樣以個人名義去送拍,且不說會計賬務不好處理,僅負稅來說肯定是偏重了。假如機構是公司性質,還要承擔企業所得稅,如果機構是合夥企業,雖然免去了企業所得稅壹項,但個人實現收益後仍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關於機構名義送拍這壹情形,有種說法是企業要繳納增值稅,這壹說法有點類似於個人送拍的原值扣除法,即按增值部分繳納稅金。如果真有這個規定,企業不會去以機構名義送拍,而只須以個人名義送拍即可。否則企業的負擔太重。

總之,針對藝術品投資這些情況,目前稅法體系仍缺乏全盤的考慮。對於投資人來說,這不僅是壹個成本的問題,還是壹個潛在的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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