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計劃生育辦公室,配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第四條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采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依靠宣傳教育、科技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扶助制度和社會保障體系,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五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工業、住房、交通、科技、教育、文化、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專業規劃。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實施的,應當與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相協調。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前款所稱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經費。第七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均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由主要領導負責。
企業實行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負責制,履行相應的職責。第八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壹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完成情況進行年度考核。
未達到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標準的部門或單位及其負責人不得參加相關評比表彰。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發展改革、衛生計生、公安、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統計等部門。應當相互提供有關人口數據,共享人口信息資源。第十條村(居)民委員會應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納入村(居)民自治的內容,接受村(居)民的監督。第十壹條依托市、縣級市(區)、鎮(街道)、村(社區)四級婦幼保健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開展宣傳教育、政策咨詢、技術服務、信息管理、避孕藥具發放等工作。第十二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遵循屬地管理原則。育齡人員主要由現居住地管理。有工作單位的育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管理,其他育齡人員由其現居住地的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管理。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管理,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現居住地人民政府配合。第十三條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推行出生登記服務制度,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已生育兩個及以下子女的夫妻,憑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和戶口簿,在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進行生育登記,自行安排生育。
享受免費優生健康檢查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醫療保健機構出具出生登記證明或者再生育證明。
在辦理生育保險待遇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生育登記證明或者再生育證明。
在圍產期檢查、待產、為子女辦理戶籍或者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期間,醫療保健機構、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發現夫妻雙方未辦理生育登記證明或者再生育證明懷孕生育的,應當及時通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第十四條鼓勵壹對夫婦生育兩個孩子。
符合《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的夫妻,應當* * *向壹方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再生育壹個子女的書面申請,提供下列材料,經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後,方可生育:
(壹)居民身份證;
(2)戶口本;
(3)婚姻狀況證明;
(四)現有子女狀況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其他相關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