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第二章 固定資產的範圍、分類與計價的規定如下:
第八條 符合下列標準的列為固定資產:
(壹)使用年限在壹年以上,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
(二)單位價值雖不足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壹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按固定資產管理。
第九條 固定資產分為六類:房屋及建築物、專用設備、壹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它固定資產。
(壹)房屋及建築物。指房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房屋包括辦公用房、生產經營用房、倉庫、職工生產用房、食堂用房、鍋爐房等;建築物包括道路、圍墻、水塔、雕塑等;附屬設施包括房屋、建築物內的電梯、通訊線路、輸電線路、水氣管道等。
(二)專用設備。指各種具體專門性能和專門用途的設備,包括各種儀器和機械設備、醫療器械、文體事業單位的文體設備等。
(三)壹般設備。指辦公和事務用的通用性設備、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陳列品。指古玩、字畫、紀念品、裝飾品、展品、藏品等。
(五)圖書。指圖書館(室)、閱覽室的圖書、資料等。
(六)其它固定資產。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項內的固定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