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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財產的使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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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財產指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財產及費用。

經被保險人特別申請,並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費用經專業人員或公估部門鑒定並確定價值後,亦可作為保險財產:

(壹)金銀、珠寶、鉆石、玉器;

(二)古玩、古幣、古書、古畫;

(三)藝術作品、郵票;

(四)建築物上的廣告、天線、霓虹燈、太陽能裝置等;

(五)計算機資料及其制作、復制費用。

下列物品壹律不得作為保險財產:

(壹)槍支彈藥、爆炸物品;

(二)現鈔、有價證券、票據、文件、檔案、帳冊、圖紙;

(三)動物、植物、農作物;

(四)便攜式通訊裝置、電腦設備、照相攝像器材及其他貴重物品;

(五)用於公***交通的車輛。在本保險期限內,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被保險財產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損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

定義:

自然災害:指雷電、颶風、臺風、龍卷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災、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沈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壹)設計錯誤、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二)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三)非外力引起機械或電氣裝置本身的損壞;

(四)鍋爐及壓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損失;

(五)被保險人及其雇員的操作過失造成機械或電氣設備損失;

(六)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七)貶值、喪失市場或使用價值等其他後果損失;

(八)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蘆席、蓬布、茅草、油毛氈、塑料膜或尼龍布等作罩棚或覆蓋的保險財產因遭受風、霜、嚴寒、雨、雪、洪水、冰雹、塵土引起的損失;

(九)地震、海嘯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十)固定在建築物上的玻璃破碎;

(十壹)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以及被保險人的親友或雇員的偷竊;

(十二)公***供電、供氣及其他公***能源的中斷引起的損失、但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斷不在此限;

(十三)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損失、費用和責任;

(十四)政府命令或任何公***當局的沒收、征用、銷毀或毀壞;

(十五)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以及放射性汙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十六)大氣、土地、水汙染及其他各種汙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但不包括由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汙染引起的損失;

(十七)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壹)如果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本公司選擇下列方式賠償:

1、按受損財產的價值賠償;

2、賠付受損財產基本恢復原狀的修理、修復費用;

3、修理、恢復受損財產,使之達到與同類財產基本壹致的狀況。

(二)受損財產的賠償按損失當時的市價計算。市價低於保險金額時,賠償按市價計算;市價高於保險金額時,賠償按保險金額與市價的比例計算。如本保險所載項目不止壹項時,賠款按本規定逐項計算。

(三)保險項目發生損失後,如本公司按全部損失賠付,其殘值應在賠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權不接受被保險人對受損財產的委付。

(四)任何屬於成對或成套的項目,若發生損失,本公司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該受損項目在所屬整對或整套項目的保險金額中所占的比例。

(五)發生損失後,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產生的合理費用,本公司可予以賠償,但本項費用與物質損失賠償金額之和以受損的被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為限。

(六)本公司賠償損失後,由本公司出具批單將保險金額從損失發生之日起相應減少,並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被保險人要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約定的保險費率加繳恢復部分從損失發生之日起至保險期限終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

(七)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年。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壹)投保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事項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項作真實、詳盡的說明或描述;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根據本保險單明細表和批單中的規定按期繳付保險費;

(三)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應采取壹切合理的預防措施,包括認真考慮並付諸實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損建議,由此產生的壹切費用,均由被保險人承擔;

(四)在發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險單項下索賠的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

1、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在七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2、采取壹切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進壹步擴大並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檢驗師進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現場及有關實物證據;

4、在保險財產遭受盜竊或惡意破壞時,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

5、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為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壹)保單效力

被保險人嚴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險單的各項規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

(二)保單無效

如果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漏報、錯報、虛報或隱瞞有關本保險的實質性內容,則本保險無效。

(三)保單終止

除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本保險單將在下列情況下自動終止:

1、被保險人喪失保險利益;

2、承保風險擴大。

本保險單終止後,本公司將按日比例退還被保險人本保險單項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

(四)保單註銷

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註銷本保險單,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險人註銷本保險單。對本保險單已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費率計收,後者按日比例計收。

(五)權益喪失

如果任何索賠含有虛假成分,或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在索賠時采取欺詐手段企圖在本保險單項下獲取利益,或任何損失是由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被保險人將喪失其在本保險單項下的所有權益。對由此產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賠款在內的壹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

(六)合理查驗

本公司的代表有權在任何適當的時候對被保險財產的風險情況進行現場查驗。被保險人應提供壹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評估有關風險的詳情和資料。但上述查驗並不構成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

(七)重復保險

本保險單負責賠償損失、費用或責任時,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險存在,不論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以其名義投保,也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本公司僅負責按比例分攤賠償的責任;

(八)權益轉讓

若本保險單項下負責的損失涉及其他責任方時,不論本公司是否已賠償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立即采取壹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該責任方索賠的權利。在本公司支付賠款後,被保險人應將向該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移交壹切必要的單證,並協助本公司向責任方追償。

(九)爭議處理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壹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訴訟。除事先另有協議外,仲裁或訴訟應在被告方所在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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