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重大醫療過失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後,應當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提交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醫患雙方協商鑒定的,由雙方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組織鑒定。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鑒定。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對疑難、復雜、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進行技術鑒定。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收到醫療機構重大醫療過失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提出的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後,應當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提交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醫患雙方協商鑒定的,由雙方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二十壹條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鑒定。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對疑難、復雜、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進行技術鑒定。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