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的朋友確實是用了壹個100元的石頭,賣了3萬元。但這個過程沒有看出妳的朋友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妳的朋友完全是壹個妳願意買,我願意賣的合理的交易行為。
玉石這種東西完全是個人喜好,喜歡的話無價,不喜歡的國寶也是壹文不值。
再說了,又不是妳的朋友自己拿著玉石去鑒定。而是那個人自己去鑒定,現在又不想要了,出爾反爾啊。
看出來妳的朋友不想惹事,還私下退還了2萬多,我覺得妳的朋友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損失。當初鑒定是誰鑒定的?誰自己主動要求買的?現在又跑回來說是假的,我們也不知道這期間那個人有沒有把石頭偷梁換柱。
警察來只是調查案件,妳的朋友就把錢給還了。如果說真的成立詐騙,妳的朋友現在還錢也算不了什麽,案件壹樣會繼續調查。所以說還錢也是沒必要的,反倒是應當等到水落石出在還錢。
即便是說從爺爺那裏傳下來的,而且鑒定是哪個人自己去鑒定的。妳的朋友依然沒有主動的去忽悠對方購買,也沒有騙對方買這個石頭。只要交易雙方對交易的物品都認知,就不應屬於詐騙。
不大可能,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僅僅就是把妳的朋友帶到公安局訊問調查。壹般12小時之內就會放人了。
有可能是取保候審,那就打官司,因為現在公安機關是傾向於報案人員的,到法庭上大家說個明白。不用怕他。這種事情惹上身,妳越怕他越來勁。
當然要通知了,24小時之內通知家屬。
判刑也要等法院宣判,自己也好,律師也好收集證據,證明對方是自願購買,是對方去做的鑒定。證明自己沒有欺騙對方,沒有以非法占有財物為目的。反而是對方出爾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