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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的賠償方式有哪些?

* * *有四種:比例賠償、先險賠償、限額賠償、定值保險賠償。

1,比例補償法

比例賠償,也稱責任賠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時,按照保險金額與事故發生時保險財產實際價值(或重置價值)的比值計算賠償金額,即保險賠償額與損失金額的比值等於保險金額與事故發生時保險財產實際價值的比值。

2、第壹種危險賠償方式

第壹種危險賠償方式將保險財產的價值分為兩部分。壹部分是保險金額,保險金額以內的損失視為第壹次損失,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失視為第二次損失。保險公司負責全額賠償第壹次損失。第二種損失,即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失,由被保險人承擔。

3.有限補償法

限制賠償通常有兩種方式:超過壹定限度賠償和超過壹定限度不賠償(賠償不足)。超過壹定限額的賠償,是指壹定限額內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即事先指定壹個免賠額,保險人對免賠額內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超過這個限額,保險人就要負責賠償。

超過壹定限額不予賠償是指保險人在約定限額內對損失負責,無論被保險人遭受多大損失,超過約定限額保險人都不負責賠償。

4.固定價值保險賠償方法

保險人和投保人都同意保險價值為保險金額。無論當時實際價值或市場價格如何波動,全部損失按保額賠償,部分損失按損失程度賠償。這種賠償方式適用於海上貨物運輸保險、船舶保險和無法估價的高檔工藝品、古玩、珠寶等特殊保險。

擴展數據:

財產保險註意事項:

1.妥善保管各種保險憑證,並告知單位或家人。投保時,應盡快將保險單復印件交本單位有關人員或家屬保存。同時,保險單、保費發票和各種保險憑證應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2.被保險人有保護保險財產安全的義務。《保險法》第51條規定:“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和勞動保護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投保後,保障對自身財產安全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3.按時續保。《保險法》第14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被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因此,投保人必須明確保險合同中關於保險費交付與保險合同生效之間關系的規定。

4.保險公司應當如實告知投保對象的變化情況。《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風險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這樣便於保險公司及時辦理更正手續。否則,因被保險對象風險增加而導致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將拒絕賠付。

5.如果保單內容發生變化,您需要申請更正合同內容。《保險法》第二十條規定:“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例如,被保險人可以調整保險期間、財產使用性質、保險人、保險金額和保險價值,並可以添加保險類型。

百度百科-財產保險賠償

百度百科-財產保險(基本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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