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盜竊險條款
(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鑒於被保險人已繳付了附加的保險費,本保險擴展承保被保險財產因遭搶劫、偷竊或盜賊侵入被保險財產放處(以下簡稱“盜竊”)而造成的滅失或損壞(以下簡稱“損失”)。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
2.被保險人的家屬或雇用人員或同住人員或寄宿人員盜竊或縱容他人盜竊保險財產造成的損失;
3.在保險財產存放處所無人居住或看管超過七天的情況下保險財產被盜竊而造成的損失;
4.在發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時保險財產被盜竊而造成的損失;
5.在發生火災時保險財產被盜竊而造成的損失。
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解釋)
盜竊險主要是承保保險財產在保單明細表上列明的存放場所(不包括室外)因搶劫、偷竊或盜賊、暴力侵入後搶劫所致的滅失或損壞。條款還規定了除外責任。盜竊險壹般不單獨訂立保額,財產險的保額即盜竊險的保額。但如果客戶特別要求單獨另立盜竊險的保額,也可以滿足客戶需要。不論以哪種形式承保,都應按費率表規定加收保費,並訂明壹個每次事故免賠額。在承保時應註意財產的性質,其周圍地區環境、社會治安、被保險人內部管理、信譽情況、防盜設施等。特別是承保金銀、珠寶、玉器等貴重財物,承保前應詳細了解被保險人的安全防盜措施以及賬務是否健全、保管手續是否完善等,再確定是否承保。
2.碰撞條款
(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鑒於被保險人已繳付了附加的保險費,本保險擴展承保非被保險人及其雇員所有的或控制的車輛、牲口碰撞被保險建築物、圍墻、門欄等直接引起的物質損失。
本保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解釋)
碰撞條款主要承保非被保險人及其雇員所擁有或控制的各種車輛、牲口碰撞被保險人的圍墻、圍欄、棚、房屋建築等直接引起的物質損失。對於其他東西的碰撞,不予負責。在承保時應註意保險財產周圍環境,是否處於鬧市區、處於交通要道或道路狹小地段。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風險小者,可不加收保費;風險大者,則應加收保費。
3.罷工、暴動、民眾騷亂擴展條款
(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鑒於被保險人已繳付了附加的保險費,本保險擴展承保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財產在列明地點範圍內由於罷工、暴亂或民眾騷動引起的損失,包括在此期間罷工人員在本保險單列明地點範圍內的行為造成的損失,以及在罷工、暴亂或民眾騷動期間,因發生搶劫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但本擴展條款對由於政府或公***當局的命令、沒收、征用或拆毀造成的損失以及因罷工人員或任何人故意縱火造成的損失不負責賠償。
本保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解釋)
本條款主要保障保險財產在發生罷工、暴亂或民眾騷動及惡意行為過程中所遭受的損失,包括有關當局鎮壓或阻止這些活動過程中造成的保險財產損失,同時還規定了除外責任。承保此種危險時應考慮企業的經營、勞資關系和公***關系等是否正常,保險財產所在地社會治安情況及企業內部管理情況是否良好後決定是否承保以及加收費的幅度。
4.玻璃破碎擴展條款
(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鑒於被保險人已繳付了附加的保險費,本保險擴展承保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玻璃破碎損失,但不包括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
(壹) 火災;
(二) 爆炸;
(三) 地震。
本保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解釋)
本條款承保固定於建築物上的玻璃,如玻璃門、窗、外墻玻璃遭受外力影響造成的破碎,並規定了除外責任。本條款單列賠償限額,規定每次事故免賠額,並按費率表規定,加收保費。
5.惡意破壞擴展條款
(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鑒於被保險人已繳付了附加的保險費,本保險擴展承保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財產因他人的惡意破壞所致的損失,但不包括作為建築物組成部分的玻璃損失或任何室外招牌的破碎損失,也不包括偷竊損失(破門而入偷竊損失除外)
本保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解釋)
本條款承保保險財產因有惡意行為的人的破壞所遭受的損失,但不包括政治原因引起的損失,以及玻璃破碎損失和盜竊損失等。承保時應註意建築物是否閑置,對閑置的建築物壹般不予承保此風險,同時考慮保險財產所在地區的社會治安情況是否良好而確定加費的幅度。此風險可與罷工、暴亂或民眾騷動風險合為壹起承保,訂立壹個較小的免賠額。
6.自動噴淋水損條款
(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鑒於被保險人已繳付了附加的保險費,本保險擴展承保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財產因噴淋系統的突然破裂、失靈造成該財產的水損(或水汙損失)。
但本公司不負責下列原因造成的水損;
(壹) 爆炸、地震、地下火或因火災受熱;
(二)
(三) 建築物閑置期間的嚴寒;
(四)
(五) 噴淋系統閑置或廢棄。
(六)
本保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二) 改善保險保障條款
(三)
1.增加資產條款
(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鑒於被保險人已繳付了附加的保險費,本保險擴展承保本保險生效後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所增加的資產,但不包括財產的自動升值,增加資產的金額以不超過相關項下類似財產保額的( )為限。被保險人須每個季度申報增加資產的價值。
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解釋)
本條款規定,在保險單生效後,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新增加的資產予以負責,但只負責有形資產的增加,不負責資產自動升值。每次增加的金額以保險單生效時約定的百分比為限,壹般規定為20%-25%。被保險人須每個季度如實申報壹次增加資產的價值,並繳付自資產增加之日起至保障單終止日的按日比例計算的保費。本條款適用於財產變動或增加頻繁的新建的大型工業企業、賓館。運用此條款時應註意:
(1)在保單生效時與被保險人商定新增資產限額,可以是壹個具體金額,也可以是壹個增加比例。
(2)承保時不加收保費而根據被保險人日後申報的具體金額按日比例收費。每申報壹次都應出具批單,說明哪項財產自何時起增加了多少金額和應收的保費數額。
(3)如被保險人不如實申報,保險人不負任何賠償責任。若發生損失,則按保單總則第七條規定處理,即按比例賠償。
2. 內陸運輸條款
(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鑒於被保險人已繳付了附加的保險費,本保險擴展承保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地域範圍內,保險財產於運輸途中及臨時儲存期間遭受的損失。
本保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解釋)
本條款主要承保保險財產在規定的地域範圍內,在運輸途中及臨時存放期間遭受的損失。在承保時應註意:
(1)規定壹個承保地域範圍。壹般以保險標的所在地區為限。並應了解保險財產壹般會存放在什麽樣的場所,還應了解其裝卸情況;
(2)了解運輸工具情況,是自運還是委托他人運,以便控制所承保的風險;
(3)訂立每次事故賠償限額;
(4)保險人只對因承保的危險所致的物質損失負責;
(5)此條款不能取代陸上運輸貨物保險。
在貨運險理賠中能結合分攤。
3.臨時移動條款
(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鑒於被保險人已繳付了附加的保險費,本保險擴展承保保險財產為清潔、維修、修理或其他類似目的而臨時移動過程中,從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場所至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任何場所由陸路、鐵路和航空往返運輸途中因承保的風險所導致的物質損失。
1.被移動保險財產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該項財產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金額;也不得超過本保險單項下總保險金額減去所承保的建築物和倉儲物品保險金額的10%;
2.若另有其他保險存在,則本擴展條款不適用;
3.本擴展條款不適用於本保險單項下承保的各類倉儲物品或商品,上述物品若因移動而遭受損失,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4.本擴展條款不適用於下列財產:
(1)領取交通執照的機動車輛和汽車底盤;
(2)他人委托被保險人管理的財產;
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解釋)
本條款主要承保除倉儲物以外的保險財產(壹般是機器設備)為了清潔、維修、修理或類似目的時在保單上註明的存放場所或在規定的地域範圍內來往運輸途中因承保的危險所致的物質損失。
本條款方便客戶不必每次申報財產需要移動,但受四個條件限制:
(1)被移動的保險財產的損失賠款不能超過其若未經移動遭受損失的賠款,也不能超過保單項下總保額扣除樓宇和倉儲保額後的10%,也可以大壹些,但壹定要有壹個限額:
(2)受損財產若另有保險存在壹概不適用;
(3)本條款不適用於各種倉儲物品或商品;
(4)本條款不適用領取公***行駛執照的車輛及除機器設備以外由被保險人托管的財產。
在運用本條款時應註意:
(1) 規定適當的地域範圍(壹般均限制在本地);
(2)
(3) 可能被移動的財產名稱、種類;
(4)
(5) 適當加收保費。
(6)
4.自動恢復保險金額條款
(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在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財產的損失予以賠償後,原保險金額自動恢復。但被保險人應按日比例補繳自損失發生之日起至保險終止之日止恢復保險金額部分的保險費。
本保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解釋)
本條款主要規定保險人在支付賠款之後,原保單項下保額將不會因保險財產損失而減少。或者說保額維持原狀,但被保險人應按日比例補繳自損失之日起至保險單終止日止恢復保額部分(即指所支付賠款數額)的保費。計算公式如下:
所支付賠款X保單年費率X損失之日至保險終止日天數/壹年的天數(365)=應補繳保費
5.錯誤和遺漏條款
(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鑒於被保險人已繳付了附加的保險費,本保險項下的賠償責任不因被保險人非故意地疏忽或過失而延遲或遺漏向本公司申報所占用的場地、保險財產價值的變更而受拒負,但被保險人壹旦明白其疏忽或遺漏應即向本公司申報上述情況,否則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本保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解釋)
本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單項下的利益不會因其無意錯報或漏報保險財產所在場地和價值變更而影響。對於大客戶,由於其財產存放多處且變動頻繁,此條款是十分適用的。運用本條款應註意:
(1) 了解客戶的資信情況;
(2)
(3) 本條款受保單條款第五款被保險人的義務和總則有關規定制約;
(4)
(5) 要求被保險人壹旦知道其錯誤或遺漏應即向保險人申報上述情況,否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6)
(7) 訂立每次事故賠償限額,以限制自己承保的風險。
(8)
6.公***當擴展條款
(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擴展承保被保險人在重建或修復受損財產時,由於必須執行公***當局的有關法律、法令、法規產生的額外費用,但以下列規定為條件:
壹、被保險人在下列情況下執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規產生的額外費用,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壹) 本條款生效之前發生的損失;
(二)
(三) 本保險責任範圍以外的損失;
(四)
(五) 發生損失前被保險人已接到有關當局關於拆除、重建的通知;
(六)
(七) 未受損財產(但不包括被保險的地基)的修復、拆除、重建;
(八)
二、被保險人的重建、修復、工作必須立即實施,並在損失發生之日起十二個月(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完工;若根據有關法律、法令、法規及其附則,該受損財產必須在其他地點重建、修復時,本公司的賠償責任不得因此增加。
三、若在本保險單項下保險財產受損,但因保險單規定而賠償責任減少時,則本擴展條款責任也相應減少。
四、本公司對任何壹項受損財產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該項目在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金額。
本保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解釋)
本條款主要承保保險財產由於所承保的風險造成損失之後,被保險人根據政府有關當局的指令,必須拆除或重建時所產生的額外費用,但以不超過各自的保額為限。這與恢復基礎賠償條款沒有矛盾,它只是增加了壹種風險,即因執行有關當局的指令法規而產生的附加費用。而且保險人對本保險生效前已發生的損失,非本保險承保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損失前被保險人已接到當局通知拆除重建以及非受損財產的拆除重建費用等等,均不負賠償責任。本條款還規定恢復工作須立即進行,並在12個月內或保險人同意延長的期限內完成,受損財產也可在異地重建,但不論在哪裏建,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不得因此增加。本條款將受比例分攤損失條款制約。
運用本條款應註意承保財產與當地城市發展規劃是否有矛盾,是否屬違章建築,有無征用的可能;當地政府有關規定以及企業的經營性質等,以此作為評估風險的依據。風險小者特別是已加保了恢復基礎賠償條款可免加收保費;風險大者,則應適當加收保費。
本條款僅適用於樓宇和建築物的附屬設施,對其他標的不適用。
對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引起政府令其拆除或銷毀保險財產也不適用。
7.清理殘骸條款
(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本公司負責賠償被保險人因本保險單項下承保的風險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而發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撐受損財產的費用,但本公司在本擴展項下的賠償責任不得超過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金額。
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解釋)
本條款主要承保保險財產因承保的危險造成損失時,被保險人經保險人書面同意後為清除、拆除或支撐受損財產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此項費用應以第壹損失責任賠償方式單獨列出保險額承保,壹般情況下,其保額控制在保險財產保額的5%以內,除特殊情況外,每壹張保險單不超過2000萬元人民幣或其他等值貨幣。其保額計入總保額並按保單約定費率收費。
8.專業費用條款
(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本公司負責賠償被保險人因本保險單項下承保風險造成保險財產損失後,在重置過程中發生的必要的設計師、檢驗師及工程咨詢人員費用,但不包括被保險人為了準備索賠或估損所發生的任何費用。上述賠償費用應以財產損失時適用的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收費規定為準,但本公司在本擴展條款項下的賠償責任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金額。
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解釋)
本條款主要承保保險財產受本保險承保的風險所致損失後,被保險人在恢復受損財產過程中對所請設計師、檢驗師和工程咨詢人員等根據當時有行業管理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而支付的費用。此條款壹般情況下與恢復基礎賠償條款聯用,在采用此條款時應註意:
(1) 本條款僅適用於樓房和安裝的機器裝置,不適用於其他項目;
(2)
(3) 保險人不負責被保險人為準備索賠單證而產生的費用;
(4)
(5) 被保險人所支付的費用標準應是政府當局的行業管理機構規定或認可的標準。
(6)
(7) 壹般情況下,此項費用應以第壹損失責任賠償方式單獨列出保額承保,其保額控制在財產保額的5%以內,除特殊情況外,每壹張保險單不超過2000萬元人民幣或其他等值貨幣,其保額計入保單保額,並按保單約定費率收費。
(8)
(三)明確理賠基礎條款
1.重置價值條款
(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單項下明細表中列明的財產不包括倉儲物品,如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其賠償金額應按受損保險財產的重置價值計算。
重置價值是指:
壹、重建或替換受損財產;
但本保險的賠償責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
(壹)被保險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進行重建或替換受損財產。
(二)被保險人在其他地點進行重建或替換受損財產。
二、修理或修復受損財產;無論屬於哪壹種情況,受損財產應達到等同或基本近似但不超出其嶄新時的狀態。
特別條件:
壹、被保險財產若發生部分損失,需進行修理或修復的費用不能超過該財產全部損失應賠償的金額。
二、若受損財產重新修復或重建所產生的重置費用高於該財產發生損失時的保險金額,本保險的賠償按該保險金額與受損財產重置價的比例確定,計算方式如下:
受損財產保險金額/受損財產重置價值 ×損失金額-免賠金額=賠償金額
三、若遇下列情況,本公司的賠償將按受損保險財產的市價計算:
(壹)被保險人沒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遲、延誤重建或修復工作;
(二)被保險人沒有對受損失財產進行重建、替換或修復;
(三)發生損失時保險財產由其他有效保險單承保,但該保險單沒有按與本條款壹致的重置價值承保。
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解釋)
財產(壹切)險第四款第二條規定賠償以市價為基礎,本條款則對市價賠償基礎作了部分修正,即規定對保險建築物(包括裝修)或機器設備等可以按恢復重建所支出的費用作為核定損失尺度,從而在賠償方式方面增加了對被保險人的保障。保險人應事先與被保險人商定如果發生損失,保險人將以重置價值為基礎進行賠償,即在損失後被保險人自己將受損財產予以恢復重建的壹切費用都由保險人支付。不言而喻,其中包括部分通貨膨脹和自然增值的因素,恢復費用往往大於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或市價。重置價值的基本概念:
(1)保險財產全部損失時,若是建築物,則重建受損建築物;若是其他財產,則重置相似的財產。在上述任何壹種情況下,恢復後財產須相同於受損財原來的時候的狀況。
(2)保險財產部分損失時,修理或修復保險財產的損壞部分,使基本上保持受損財產原來新的時候的狀況。
本條款規定的要點如下:
(1)在前兩種情況下,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不能增加;
(2)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該部分財產全損時的恢復費用;
(3)受損財產的重置費用高於該財產發生損失時保險金額,保險人將按比例分攤原則賠償。
(9) 在後三種情況下,本條款不適用,保險人的賠償將按受損財產的市價計算。
(10)
在采用本條款時,應註意如下幾點:
(1)承保時提醒被保險人確定保險金額要適當,否則會發生損失時賠償不足。被保險人可以按投保時重新建造或購置所需的費用確定保險財產的保額。
(2)本條款只適用於保險建築和機器設備,不適用於商品、物資和原材料等倉儲物品。
(3)本條款適用於多項保險財產,每壹項保險財產都應有單獨的保額,並且是足額的,否則發生損失時,保險人將按比例分攤原則賠償。
(4)了解清楚承保的財產恢復重建的可能性,只有存在恢復重建的可能,本條款才能起作用。
(11) 適當加收保費。
(12)
2.定值保險條款
(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鑒於被保險人已繳付了附加的保險費,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賠償責任根據保險財產約定價值確定。壹旦發生損失,本公司賠償限額為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金額。被保險人投保時須提供詳細的財產清單,該財產清單作為本保險單的組成部分。
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解釋)
財產保險是不定值保險,但有些財產,如珠寶、古玩、字畫以及計算機資料復制費用等。在保險單列明的壹些內容,其價值難以估算,沒有壹個市價標準,發生損失時難以計算。為避免不足額保險,承保時可用壹個經被保險人及保險人商定同意的價值來承保。如發生損失,則用確定價值來賠付。被保險人必須提供詳細的定值財產清單,清單將作為保險合同的附件。承保這類財產要註意確定價值應該合理,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使用定值保險條款,壹般不存在不足額保險的問題,定值保險不適用於建築物、樓宇保險。
(四)制約被保險人行為條款
1倉儲財產申報條款
(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被保險人已繳付的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倉儲財產的保險費為預付保險費,本公司將根據本條款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壹、被保險人應在每季度結束後三十天內向本公司申報季度最後壹天的庫存價值,若被保險人沒有按期申報,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金額將視作倉儲財產的申報金額。
二、發生損失時,若保險倉儲財產的庫存價值超過保險金額,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賠償:
保險金額/實際倉儲財產價值X損失—免賠金額=賠償金額
三、本保險項下的預付保險費在本保險單生效時按保險金額的75%計收,本保險單終止時,保險費將根據申報庫存價值的平均數作調整,多退少補,但退還的保險費不得超過預付保險費的50%。
四、發生損失後,保險金額將自動恢復,但被保險人應繳付損失發生之日起至保險終止時的附加保險費。
本條款對每次損失的免賠金額為:
本條款的責任限額為:
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解釋)
這壹條款適用於以倉儲業務為主的財產保險。倉庫物品的可變性非常大,保險人往往難以估算自己承擔的責任。使用這壹條款,可使倉庫業主在壹個合理費用基礎上獲得保障。被保險人要確定壹個保險期限內預計最高的金額作為保險金額,為了運作方便,本條款選用了每季度申報倉儲價值的方式。這個條款有如下幾個要素:
(1) 申報要求;
(2)
(3) 懲罰條款;
(4)
(5) 預付保險費;
(6)
(7) 對不申報價值的處理方式。
(8)
根據本條款,被保險人先按確定的保險金額的75%預付全年保險費。被保險人在每季
度結束後30天內申報該季度最後壹天的財產價值,該申報金額作為保險金額,如沒按期申報,則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金額將視為保險金額。發生損失時,按受損財產的實際倉儲價值予以賠償。如倉儲價值超過保險金額,則按下列方式計算賠償:
保險金額/實際倉儲價值X損失金額—免賠金額=賠償金額
保險單期滿時,保險費按申報庫存價值的平均數作調整,多退少補,但退費不得超過預付保險費的50%。
使用這個條款,須要求被保險人按最高庫存金額為保險金額,壹般情況下要安排壹個與財產險相壹致的免賠額。
2.建築物變動條款
(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鑒於被保險人已繳付了附加的保險費,本保險擴展承保保險財產在進行擴建、改建、維修、裝修過程中發生的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物質損失,但被保險人須以書面形式提前通知本公司並克盡職責防止損失發生。
本擴展條款項下總合同價不得超過:
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解釋)
建築物變動條款主要承保樓宇在進行擴建、改建、裝修工程過程中發生保險單責任範圍內的風險所致的物質損失。本條款適用於已投入使用的建築物,對擁有大型建築物的客戶適用,以免這些客戶每次因進行上述工程而另行安排保險。在運用本條款時應註意:
(1) 規定每個合同價限額;
(2)
(3) 要求被保險人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4)
(5) 在工程合同價限額以內工程不加收費,若工程合同價超過規定的限額,應視危險程度加收費;
(6)
(7) 要求被保險人采取有力措施以防事故發生;
(8)
(9) 本條款只適用於保險建築物,不適用於其他保險財產。
(10)
二、財產保險綜合險的附加條款
1.附加盜搶險條款
該條款內容、承保註意事項與財產(壹切)險相同。
2.玻璃單獨破碎險條款
該條款內容、承保註意事項與財產(壹切)險相同。
3.露堆財產附加暴風雨責任條款
按照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的規定:“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險財產以及罩棚,由於暴風、暴雨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保險人需要投保罩棚下財產或堆放在露天的財產,應使用該附加條款。如被保險人投保的是基本險,特約附加本保險時,應壹並附加暴風、暴雨、龍卷風、洪水責任險,但被保險人對其露堆財產的存放,必須符合倉儲及有關規定,並采取相應的防護安全措施,否則不予特約承保。承保該附加險時應適當加收保費。
4.附加礦下財產保險條款
礦井、礦坑的地下機器設備和物資,可以承保財產保險時附加承保,但礦井、礦坑本身不能承保。礦井、礦坑之地下機器設備的承保條款是:正在使用的礦井、礦坑,已經廢棄的礦井、礦坑不能承保,無證鄉(鎮)村辦小礦也不能承保。特約礦下財產保險責任,除了財產保險條款中的責任外,還負責因瓦斯爆炸、冒頂塌方、提升脫鉤以及地下水穿孔而造成的保險財產損失。承保時,壹般應查驗保險標的,如投保單位礦下財產賬務不健全的,應分項填造清單,詳細列明各類設備、物資的名稱、數量以及保險金額。承保該險種應加收保費。
5.附加水管爆裂損失險條款
附加水管爆裂損失險條款是承保被保險人的保險財產因自有的供水管道發生爆裂所造成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其保險金額以財產險(不含附加險)總保額為準,其他事項以以財產險條款為準。承保該附加險應加收保費。
6.附加“三停”損失險條款
附加“三停”責任險條款承保被保險人因公***供電、供水、供氣部門的設備遭受雷擊、暴風、龍卷風、暴雨、洪水、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發性滑坡、雪災、雹災、冰淩、泥石流,致使供電、供水、供氣突然中斷,引起停電、停水、停氣所造成保險財產的直接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其保險金額按財產險(不含附加險)總保額確定,其他有關事項以財產險條款為準。承保該附加險應加收保費。
由於財產保險綜合險的附加條款由各省市分公司自行設計報當地保險主管部門批準,所以各地條款的種類及內容均有所差異,本節僅選入上述幾條。除上述幾個主要附加險條款外,有的省市分公司還設計了“附加廣告牌保險”、“附加汙染責任險”、“附加貨物運輸保險”、“附加煤堆自燃保險”等。
基本上就這些還有些冷門的,同時有些附加條款描述各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