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內水和領海內的壹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指定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石刻、壁畫、近現代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屬於國家所有。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隨其附著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
下列可移動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壹)在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國家收藏和收購的文物;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
(五)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國家所有的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保管、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
國有文物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第六條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祖傳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文物所有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
第七條?壹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
第五十條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收藏通過下列方式獲得的文物:
(壹)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
(二)從文物商店購買的;
(三)脫離文物拍賣的拍賣業務;
(四)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被依法交換或者轉讓的;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五十壹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買賣下列文物:
(壹)國有文物,但國家允許的除外;
(二)非國有收藏的珍貴文物;
(3)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依法拆除的不屬於本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應當由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除外;
(四)來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文物。
擴展數據: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挖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
(三)擅自將國有文物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
(四)私自將國家禁止的珍貴文物出售或者贈送給外國人的;
(五)倒賣國家禁止的文物牟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盜竊、哄搶、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國有文物的;
(八)其他妨礙文物管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文物損失或者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違反本法,構成走私,但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二條。未經許可擅自設立文物商店、拍賣企業或者從事文物經營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制止,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文物,非法經營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並處非法經營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追回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壹)發現文物隱匿或拒不上交的;
(二)未按照規定移交所選文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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