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倒賣三級文物牟利的,或者倒賣交易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以牟利為目的,倒賣二級以上文物,或者倒賣三級以上文物3件以上,或者倒賣金額25萬元以上的,處5-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即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什麽是文物?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內水、領海內遺留的全部文物。
2.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和石窟寺。
3.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石刻、壁畫、近現代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4.下列可移動文物:
(1)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國家收藏和收購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
(五)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附著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國有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保管、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
從上面可以看出,根據法律規定,倒賣國家禁止的文物牟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26條
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關於辦理妨害文物管理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出售或者收購、運輸、存放《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的國家禁止的文物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的“倒賣國家禁止的文物”。
倒賣國家禁止的文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倒賣三級文物的;
(二)交易金額在五萬元以上;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壹)倒賣二級以上文物的;
(二)倒賣五件以上三級文物的;
(三)交易金額在25萬元以上;
(四)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