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黃金屬於國家限制銷售的產品,個人從事黃金業務涉嫌非法經營。非法經營罪是指非法經營,涉及未經許可經營特許商品、專營商品或者其他限制經營的商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經營許可證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批準文件,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出售黃金的處罰如下:
1,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黃金是國家限制的產品,個人從事黃金業務涉嫌非法經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第三十壹條
違反本條例的下列行為,根據情節輕重,由中國人民銀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海關按照各自的職權給予以下處罰:
(壹)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的規定,擅自收購、出售、交換和留用金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強制收購或者貶值。情節嚴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處以罰款或沒收。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壹條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熔化、銷毀或者占有出土無主金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追回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將給予警告或收回已撥付的金銀。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直至停止供應。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私自經營,或者擅自改變經營範圍,或者虛假收購金銀,挪用、克扣金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罰款或者沒收。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責令停業。
(五)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固定價格使用金銀,私自收購或者貸款抵押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強制收購或者貶值。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罰款或沒收。
(六)違反本條例第五章金銀進出境管理規定或者以各種手段將金銀走私出境的,由海關依照本條例和國家海關法規處理。
(七)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兌付。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單位追究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