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應當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清除。
違法建築強拆的法律程序有哪些?
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法定程序是:
1,發現違法建設,可以由執法機關自行發現,也可以由人或單位發現;
2、執法機關認為有必要立案調查、立案審批的,這個程序是內部程序;
3.調查是否有相關規劃程序,詢問當事人並制作詢問筆錄;
4.作出限期拆除決定並送達。未找到違建業主的,公告送達;
5.拆遷期限屆滿未自行拆除的,等待期為6個月;
6.督促當事人履行拆遷義務,督促期限為10個工作日;
7、執法機關作出強制拆除決定並送達;
8、實施強制拆遷前的公告;
9、實施強制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