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本解釋所稱經營額,是指非法出版物的定價額乘以行為人經營的非法出版物數量所取得的數額。本解釋所稱“違法所得數額”,是指獲利數額。非法出版物未標價或者以外幣標價的,應當按照行為人實際銷售的價格確定其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