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原屬北京方言,泛指壹些投機取巧,敲詐勒索的行為。例如故意和機動車輛相撞,騙取賠償。此外,“碰瓷”也是古玩業的壹句行話,意指個別不法之徒在攤位上擺賣古董時,常常別有用心地把易碎裂的瓷器往路中央擺放,專等路人不小心碰壞,他們便可以借機訛詐。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