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遺產包括以下各項:1。公民的合法收入。比如工資、獎金、存款利息、合法經營所得、繼承或接受贈與取得的財產等。2.市民的房子,積蓄,日用品。3.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樹木主要是指公民在宅基地上種植的樹木和在自留山種植的樹木。4.公民的文物和書籍。公民文物壹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繪畫、古董、藝術品等。上述文物中如有特別珍貴的文物,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綜上所述,有些老人沒有子女或者子女已經去世,那麽老人去世後遺產的分配應該是在配偶或者父母之間,也就是第壹繼承人。沒有這些人,就應該由兄弟姐妹等第二順序繼承人來分。公民的合法收入、房產、營業收入等。可以納入繼承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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