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壽險理賠中,保險人審核保險責任的內容之壹是損失是否由所承保的風險所引起。保險人對保險事故的發生要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同時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也應承擔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只有及時通知了保險人才有利於保險人展開調查和準確的核賠。因此,我國的《保險法》在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
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擴展資料(1)壽險保險金給付的確定性。壽險合同壹般是定額給付,只要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不得就保險金額進行增減。
(2)壽險理賠不適用損失補償原則。由於人的生命是無價的,因此不存在損失金額的衡量與補償問題,自然壽險理賠中對由損失補償原則派生出來的比例分攤原則和代位追償原則同樣不適用。
(3)壽險理賠中不存在對施救費用進行補償的問題。被保險人發生疾病、意外等原因而造成的死亡所導致的醫療費用、救治措施等雖然是合理的、必要的支出,但不能要求保險人承擔,保險人也僅對合同約定的給付金額進行給付而不承擔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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