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公安機關在證據收集、固定等方面開展偵查,與公安機關就案件定性、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深入分析,並著重提醒辦案人員盡快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準確評估其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經吉林省公安廳安康醫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犯罪嫌疑人王患有癔病性精神障礙,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應當負刑事責任。
案件移送檢察院批準逮捕後,檢察官立即對全案證據進行了梳理,並對王進行了訊問。同日下午,檢察機關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王批準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