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稅收保全措施的情形及措施如下:
稅務機關責令具有稅法規定情形的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人拒絕提供納稅擔保或無力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不適用稅收保全措施的財產如下:
1、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壹處以外的住房),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範圍之內。
2、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3、 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壹般不得超過6個月。
稅收優惠形式如下:
1、減稅:減稅是對納稅人按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給予減征壹部分的措施。國家在稅收法規中規定減征,是為了給予某些納稅人以鼓勵和支持。稅收減征都是按稅法規定進行的;稅收減征的具體辦法有兩種,壹是比例減征法,即按計算出來的應納稅額減征壹定比例。例如,我國稅法規定,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服務性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超過500萬美元,經營期10年以上的,可以從獲利年度開始,第壹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至第三年減半征稅。二是減率減征法,即用減低稅率的辦法來體現減征稅額。如我國稅法規定,對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經營的外國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免稅:免稅是對納稅人按稅法規定應納的稅額不予征收,也是鼓勵某些納稅人或某些特定行為的壹種措施。例如,我國稅法規定,農業生產單位和個人銷售自產初級農業產品,可以免征增值稅;免稅與免征額不同,所謂免征額是指從征稅對象中扣除的免予征稅的數額。征稅對象小於免征額時,不征稅;超過免征額時,只就超過部分征稅。免征額不屬於稅收優惠,它對所有人都是壹樣的,不對誰形成優惠,是構成稅收制度的壹個要素;免稅與起征點也不同,起征點是對征稅對象應當征稅的數量界限。征稅對象達不到起征點的不征稅,達到並超過起征點,按全部數額征稅。例如,我國現行營業稅條例規定,按期納稅的,起征點為月營業200元至800元;按照次征收的,起征點為每次日營業額50元。各地可以根據本地的情況確定本地區的起征點。不超過起征點的不課稅,超過起征點的,就營業額的全額課征,不會從全額中扣除起征點。起征點看起來似乎是壹種稅收優惠,但實際上,是為了照顧應稅收入較少的納稅人,其目的是為了使稅收政策符合合理負擔的原則,起征點也是稅收制度的組成部分;
3、出口退稅:出口退稅指稅務部門根據稅法規定,對出口企業已出口商品原來所承擔的流轉稅予以退還的措施。其目的是為了鼓勵出口。納稅人出口適用稅率為零的貨物,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後,憑出口報關單等憑證,可以按月向稅務機關辦理該項貨物的退稅;
4、先征後退:先征後退是先依據稅法,將納稅人應繳的稅款征收上來,再由財政部門予以全額或部分返還的措施。例如,1994年稅制改革後,曾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流轉稅超稅負返還,即先根據統壹的流轉稅法規對其征稅,然後再返還其在新流轉稅制下的稅負超過原流轉稅制下稅負的差額。
綜上所述,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後小於零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