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航空公司的客機對隨身攜帶行李的規定是限定帶入客艙行李的最大體積和重量。
對於國際航空公司規定:每位頭等艙、公務艙旅客可攜帶兩件隨身物品,且每件重量不得超過8千克(17磅);每位經濟艙旅客可攜帶壹件隨身物品,且重量不得超過5千克(11磅)。每件隨身攜帶物品長、寬、高三邊分別不得超過55厘米(22英寸)、40厘米(16英寸)、20厘米(8英寸),保證可以放置在航空器客艙上方的封閉式行李架內,或放置在您的前排座椅下。
對於國內運輸普通托運行李尺寸 :每件行李長、寬、高分別不得超過100厘米(40英寸)、60厘米(24英寸)、40厘米(16英寸)。
如不能以上述方式放置,或由於超重超大的原因,或出於安全方面的考慮,則應當作為托運行李運輸。
擴展資料:
民航旅客禁止隨身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
1、槍支等武器(包括主要零部件): ?能夠發射彈藥(包括彈丸及其他物品)並造成人身嚴重傷害的裝置或者可能被誤認為是此類裝置的物品;
2、爆炸或者燃燒物質和裝置: ?能夠造成人身嚴重傷害或者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爆炸或燃燒裝置(物質)或者可能被誤認為是此類裝置(物質)的物品;
3、管制器具: ?能夠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對航空安全和運輸秩序構成較大危害的管制器具;
4、危險物品: ?能夠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對航空安全和運輸秩序構成較大危害的危險物品;
5、其他物品: ?其他能夠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對航空安全和運輸秩序構成較大危害的物品。
參考資料:
民航旅客限制隨身攜帶或托運物品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