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銜條例》第四條規定:“人民警察按照警銜編制警銜。”警察警銜的確定主要以人民警察的現任職務為依據,兼顧現任職務任職條件和工作年限,綜合評定評定警察警銜。行政職務和警銜。
正科級職務:某科級單位科長、地級市縣局局長(公安局局長為副科級除外)、街道辦事處主任、鄉鎮黨委書記、鄉長、地級市公安局各支隊副支隊長、支隊下屬大隊大隊長、各單位主任科員。
延伸信息《警銜條例》第八條規定,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按照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部長職位:主任專員;
副部長:副主任專員;
廳(局)級局長:壹級警監至二級警監;
廳(局)級副職:二級警督至三級警督;
廳(局)級正職:從三級警督到二級警督;
司(局)級副職:壹級警督至三級警督;
廳(局)級正職:壹級警督至壹級警司;
廳(局)級副職:二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辦事員(警長)職位:從三級警司到三級警司;
辦事員(警官)職務:壹級警司至二級警官。
百度百科-行政級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