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11年至1949年可出口的文物:屬於本人或其親屬的中國書畫肖像、錄像、畫像;屬於本人或其親屬的壹般名人信件;庫存量大的木板書、非主要系列的石版畫和凸版印刷;不具有重要歷史、學術價值的報紙、教科書和地圖集;沒有領導重要批示的地方誌、族譜、家譜;非名人使用過的沒有年代銘文的武器;沒有重要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的現代紙幣;無年表、編年史或歷史事件的非官窯器、民窯堂名器、器物及殘跡;不是單件的絲、緞、斜紋、尼龍、紗、絲、錦、棉、麻、花呢、絲絨等各種面料;沒有重要藝術價值的年畫、神馬、剪紙、泥人等各類民間藝術作品;蠟制文具、金花文具、印花文具、暗花文具以外的普通紙(包括手卷、畫冊頁所附的文具、普通紙);非名人做硯臺,非名人用硯臺;筆筒、筆筒、鎮紙、臂格、墨床、墨盒等文具。對於非名人產品和非名人產品;玉石及石材制品(包括翡翠、瑪瑙、水晶、孔雀石、碧璽、綠松石、青金石等翡翠、琥珀、男精、珊瑚等。)具有非稀有材料和壹般工藝且無歷史價值或其他特殊意義;非貴重郵票、信封、明信片、航空郵簡。
3.1949年以後可以出口的文物包括:不知名人物使用的代表性個人印章;建築模型、圖案化建築的木質模型、紙燙樣品、平面立面圖、室內裝修圖、工程做法、建築裝飾、構件等。;油畫、水彩畫、水粉,包括素描(含速寫)、漫畫、版畫,無重大歷史藝術價值,無廣泛社會影響;無重大藝術價值的勛章、獎章、獎章;中國畫、書法、拓片、印本、圖版、畫版、印版;印制繪制天文圖、地理圖、航道圖、水利圖、隧道圖、邊防圖、戰功圖、鹽場圖、行政區劃圖;各種材料制成的家具及其部件、陶瓷、刺繡、生活和娛樂用品、普通紙、硯和墨,包括墨模、其他文具、戲劇和藝術用品、玉器和石器、鐵畫和已發行的郵品;名人信件;金、銀、銅、鎳等金屬幣、紀念幣;生產工具,如工業設備和儀器。
4.1966年以後可以出口的文物包括:民族服飾(包括各種材料制成的飾品)、反映民族傳統生產方式的工具、反映民族傳統生活方式並具有民族工藝特色的民間日用品、具有代表性的民族建築構件、民族工藝品(木雕、木刻、骨雕、漆器、陶器、銀器、面具、唐卡、刺繡、織物、樂器)、以及。用少數民族文字記載的與少數民族有關的文獻和檔案,文學藝術作品的印刷品,繪畫,家譜,書信,碑刻,石刻等。
詳見國家文物局2007年6月5日發布的《文物出境審核標準》(文管發[2007]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