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具體界定,以嵩山戰役遺址文物保護規劃為準。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松山戰役戰場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保護、管理、建設、生產、生活、考察、遊覽、紀念等活動。第四條松山戰役戰場遺址的保護應當堅持科學規劃、規範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損壞負責的原則。第五條嵩山戰役戰場遺址的保護對象:
(壹)遺體、遺物和其他遺物;
(二)標誌、界樁及相關標牌;
(三)原有紀念設施、新建紀念、保護、管理、展示和利用設施的批準;
(4)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
(五)其他需要保護的戰鬥遺跡。第六條保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嵩山戰役遺址保護工作的領導和監督檢查。
龍陵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松山戰役遺址保護納入各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建設規劃、體制改革和領導責任制,建立健全補償獎勵機制,將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拉蒙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做好松山戰役戰場遺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嵩山戰役戰場遺址所在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遺址保護工作。第七條龍陵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松山戰役戰場遺址的保護和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松山戰役戰場遺址保護管理辦法;
(二)組織實施保護規劃和保護管理措施;
(三)開展日常管理和檢查活動;
(四)受理舉報,依法查處破壞或者損毀遺址的違法行為;
(五)做好經批準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修繕、搬遷和重建工作;
(六)設立標誌,說明紀念碑、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界樁並建立檔案;
(七)組織松山戰役歷史文化研究;
(八)完成上級文物行政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安排的其他任務。
龍陵縣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保護工作。第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依法保護松山戰役戰場遺址的義務,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松山戰役戰場遺址的行為。對遺址保護做出突出貢獻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和文物行政部門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第九條龍陵縣人民政府可以合理利用松山戰役戰場遺址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學術研究、參觀考察等活動。
松山戰役戰場遺址的使用應當符合松山戰役遺址文物保護規劃,尊重歷史,確保遺址安全。第十條嵩山戰役戰場遺址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破壞文物、遺跡和其他遺跡的;
(二)擅自進行爆破、鉆探、挖掘、采礦、采砂、采石、取土等作業的;
(三)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標誌、標牌、界樁或者其他紀念、保護、管理設施的;
(四)在文物或者紀念、保護、管理設施上刻畫、塗抹;
(五)非法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林區或者野外用火的;
(六)擅自修建墳墓或者設立紀念設施的;
(七)擅自擺攤設點、張貼宣傳品;
(八)放養畜禽;
(九)非法傾倒或堆放垃圾和廢棄物,非法排放汙染物;
(十)其他損害遺址的行為。第十壹條在松山戰役戰場遺址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龍陵縣文物行政部門審核,並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壹)舉辦文娛、演藝、商品展覽等活動;
(2)影視拍攝;
(三)利用不可移動文物或者保護、紀念、管理設施進行商業活動;
(四)文物、紀念設施的復制、拓印。第十二條在嵩山戰役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嵩山戰役遺址文物保護規劃》,並依法經批準。不得破壞遺址的歷史風貌,不得影響遺址及其環境的安全。